男警向不被起訴強姦疑犯索6萬 官斥自以為是地私自執法 囚16月
男警在調查強姦案時,因律政司最後決定不起訴該案的疑犯,故對其聲稱已與事主「拆掂左」,並向疑犯索取6萬元,其後疑犯報警揭發事件。男警早前承認1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今(10日)在區域法院判刑,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判刑指,無論的行為是否可以為女事主討回公道,但其行為有違公眾對警隊的期望,亦延長了事主的心理壓力,失去工作乃是咎由自取,終判囚16個月。
被告吳偉峰(29歲,警察)被控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指他於2024 年 4月26至28日,在香港身為警員,在調查的一宗強姦案件中,在無合理辯解下,向男疑犯X謊稱受女事主Y代索6萬元,以便女方不追究案件,企圖誘導 疑犯X向被告交6萬元。另一項屬交替性的企圖欺詐罪,則存檔法庭。
已明用錯方式執行正義
黃官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在2017年加入警隊,工作紀錄良好,多次獲得表彰,已明白他因衝動,用了錯誤方式執行心中的正義,他對此心感悔疚,明白監禁是無可避免,望向警隊及公眾道歉。此外,被告在基層家庭成長,與家人關係良好,是家中的經濟支柱,
求情信指犯案有違被告本性
黃官引述求情指,被告因一時魯莽鑄成大錯,惟早前多封求情信均指他犯案是有違本性,望法庭考慮到他初犯且過往紀錄良好,沒有案底,亦未有從案件中有所得益,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
官指被告要求金額不算少
惟黃官認為,本案的案情嚴重,被告在得悉律政司不作起訴的情況下,仍向X撒謊及索取6萬元,又要求他在期限前付款,金額亦不算少,斥其行為是在延長X的心理壓力。
斥被告行為有損警隊聲譽
黃官稱,無論被告的行為是否可以為女事主討回公道,他自以為是地私自執法,行為有損公眾對警隊的期望,故必須嚴懲以障顯對此的不滿,被告因此失去工作亦屬咎由自取,但因他認罪可獲減刑,終判因16個月。
調查案件涉男子X強姦女子Y
案情指,被告在案發時駐守沙田警區重案組第二隊。自2024年1月起,他負責調查一宗強姦案,該案疑犯為19歲男子X,投訴人為16歲女子Y。在2024年2月1日,警方與X進行警誡錄影會面。X 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被告曾向X稱案件對他不利
在2024 年3月26日,被告前往X的住所拍攝照片以調查該宗案件,並與X單獨交談及告知他,該宗案件對他不利,因為法庭會偏向相信女事主的證供,並提議X可聘請律師。
上司指示被告把律政司決定信函交予女方
在2024年4月25日,律政司建議警方不對X提出檢控,並送信通知女事主Y這決定。被告取得信件後通知其尹姓上司,並獲指示把信件寄送給Y。
疑犯X翌日接被告訊息要求6萬元
翌日下午被告透過whatsapp聯絡X,指已為他「拆掂左」,表示Y向X索取6萬元,才會不再追究,並要求他向家人尋求協助,以及需在同月29日答覆律政司。X把事件告知父親後報警。期間被告繼續聯絡X,並要求他付款。最終被告在同月29日被捕,X在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
案件編號:DCCC116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