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院醫生涉濫開咳藥水興奮劑自存 辯稱拿藥看門口 行為失當罪成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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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沙伯醫院耳鼻喉科副顧問醫生李志良,涉以家人和家傭名義處方逾千瓶咳藥水,另開過量藥物給2名病人再回收,他否認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辯稱藥物拿來「看門口」和分發給親朋,又稱同事也會向他取藥。法官林偉權今(6日)裁定李醫生罪成,並斥他違反行醫者責任,指被告即使有精神問題,案發時有能力分辨是非。但他不想判刑嚴重到令到李「萬劫不復」,先為李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驗尿報告,押後至5月15日判刑,李續准保釋。

林官裁決時批評醫管局管理不嚴,縱容職員自把自為,濫用資源去開藥來滿足己求,案中的診斷和用藥紀錄都是被的告胡來之作,亦斥被告「假開藥」行為有違其醫生專業操守,令到醫管局的運作和監管制度誠信嚴重蒙污。

被告是耳鼻喉科副顧問醫生

被告李志良(50歲),被裁定2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成,指他於2015年3月至2020年9月期間,在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轄下伊利沙伯醫院作耳鼻喉科副顧問醫生時,在8名病人沒有應診情況下,利用他們的名義作出診症預約,並向他們處方兩種藥物,即 Actifed Compound Linctus 及 Methylphenidate HCL ,兩藥均為受管制藥物,醫院職員因而配藥,被告則取走並私自保存;被告另涉向2名病人處方上述兩種藥物,其劑量高於2人所需,之後要求2人將過多的藥物退還給他,由他保存。

被告自2011年一直為受僱於醫管局的副顧問醫生,案發時被派駐到伊院耳鼻喉科擔任副顧問醫生。

被告李志良,否認公職人員行為不當,在區域法院受審。(劉安琪攝)
被告李志良案發時是伊利沙伯醫院的副顧問醫生。(黃學潤攝)

被告稱取藥當平安藥看門口

法官林偉權今裁決指,被告在錄影會面承認以家人和家傭名義開藥,並辯稱藥物放在家「看門口」當平安藥或分發家人同事。家傭指證被告吩咐她求醫,但她並沒有生病,她之後應要求將藥物交給被告。另在案發時,被告的有些親人並沒有求診。林官指,被告開藥並非基於醫療需要,而是作出虛假安排去獲取藥物。

護士見病人把藥物交給被告

就涉及要求2名病人將超量的藥物交還,辯方質疑病人誣衊被告,林官指有護士目睹數名病人交還多餘藥物給被告,接納護士和病人證供,裁定屬於被告的虛假安排。

辯方指被告案發時精神有問題

辯方力陳,被告在案發期間精神健康有問題,影響他正確認知其行為的嚴重性,或許不知自己作出犯法的事;指被告在錄影會面可能:「亂說亂認。」

不覺被告分辨是非的能力有受損

林官反駁,被告清楚說出其虛假安排,雖然被告有些精神健康問題,但沒證據顯示會導致被告承認一些他根本沒做過的事,因此接納被告的招認。林官引述控方專家證人蔡醫生供詞,指被告有過度活躍症(ADHD)和抑鬱症,但蔡不覺得被告人的分辨是非能力受損。

有人對規則漠視不理不代表違規可接受

此外,辯方指當時醫院有種文化,有些員工做法寬鬆,醫院管理層並無禁止。林官指即使有人漠視不理,不代表不良做法可被接納,例如不少人不依規則泊車或橫過馬路,有時執法人員見到也不理,不代表文化可被接受。醫院管理層當年未曾嚴肅干涉員工為家人攞「即日籌」看門診,或所謂帶人到病房處理,目的是為取藥而自行處置,可能只是不知事態嚴重,又或只是有些管理人員做事馬虎。

斥被告嚴重濫用醫管局物資

林官指,被告私取的藥物包含危險藥物,部份用作分發他人,做法危險,有違行醫者的嚴謹責任,亦嚴重地濫用醫管局物資。官亦批評醫管局管理不嚴,縱容職員自把自為,濫用資源去開藥來滿足己求,案中的診斷和用藥紀錄都是被告胡來之作。被告的「假開藥」行為有違其醫生專業操守,並令到醫管局的運作和監管制度誠信嚴重蒙污,裁定被告2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成立。

辯方指醫生及病人均指被告不是衰人

辯方求情指,被告已在醫管局工作逾20載,他現時在其他醫療機構工作,月入約15萬元,每月供樓要4萬元,還要供25年。被告妻子亦是政府醫生,因本案承受壓力而提出離婚,被告每月向前妻付約6萬贍養費,兩人仍住同一屋簷扶養4名兒子。眾多醫生和病人為被告寫求情信,讚揚被告是仁醫:「一致話被告唔係衰人」。

強調被告無濫藥

林官關注需否索取戒毒所報告,辯方強調被告沒有濫藥,故無需要。辯方另提到,被告牽涉另一宗停車場爭執案,將於3月11日再訊,被告曾到青山醫院接受治療,現時情況有好轉,望法庭考慮被告的家庭幸福,給他一次機會。

官稱不希望判刑阻礙被告更生

林官形容:「判刑唔係鐵板一塊」,不希望阻礙被告更生,或影響其家人的福祉,並指被告的精神問題令他比別人更努力才得到專業資格,法庭不想專業人士,或者不是專業人士也好,面對太嚴重的打擊,故下令索取背景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及驗尿報告等,押後至5月15日判刑。

醫生專業守則必須恰當處方藥物

案情指,被告作為醫管局的醫生,須遵守醫管局和醫委會制定的多份內部指引,包括在確定藥物治療為適當做法時,才可向病人處方藥物;病人不再需用的藥物,亦要收回並交予院方。

用家人及病人名義處方藥物自存

被告被指在案發期間,在門診或用病房電腦系統,為其妻、父母、弟、兩名兒子及兩名家傭,建立診症預約記錄,並為他們處方涉案的藥物,其中一名家傭曾到伊院取藥,之後把藥交回給被告。

被告另於2016年4月至2020年8月,為3名病人診症處方過量劑量的藥物,然後叫他們把藥物退回給他,但沒有退回給醫院。

認曾服用止咳藥但否認濫藥

被告在2021年11月23日被捕,警誡下指Act Co 屬於鎮痛藥,可造成上癮,是難在市場上取得的止咳藥;MTD則是中樞神經興奮劑,需醫生處方。他承認在其家人不知情下,以他們的名義處方藥物,亦曾向病人額外處方藥物再叫病人退回給他,他稱私下保存這些藥給其他同事,亦承認曾服用Act Co 和 MTD,但否認濫藥 。

案件編號:DCCC 112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