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拘2物業賣家 涉3萬元賄中原地產代理 圖換取免付15.5萬佣金
撰文:倪清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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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今日(12日)公布,昨日(11日)落案起訴兩名物業賣家,控告他們在放售一個住宅單位時涉嫌以3萬元,行賄一名中原地產代理,要求對方豁免他們向中原支付代理佣金15.5萬元,即為節省12.5萬元。
2被告簽放盤紙 訂明支付物業成交金額1%作為代理佣金
兩名被捕人士分別為48歲梁紀茗及34歲謝慧羚,同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二人獲准保釋,以待明日(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
案情指梁紀茗於案發時委託了中原地產代理放售大嶼山一個住宅單位。他與中原地產簽訂的地產代理協議(俗稱「放盤紙」)訂明,同意在成功交易後向中原地產支付物業成交金額的1%作為代理佣金。
2被告在簽署臨約前一天向代理提供賄款3萬元被拒
中原地產一名地產代理其後為單位成功物色潛在買家,並通知兩名被告對方擬以1,550萬元購入其單位。根據上述已簽訂的放盤紙,成功交易後梁紀茗須向中原地產支付代理佣金155,000元。該名地產代理其後安排買賣雙方於2023年12月24日簽署臨時買賣合約。
控罪指被告梁紀茗及謝慧羚涉嫌於2023年12月23日,即買賣雙方原訂簽署臨約前一天,向該名地產代理提供賄款3萬元,以豁免中原地產向他們收取買賣交易代理佣金。該地產代理拒絕受賄,並即日向中原地產匯報事件。中原地產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廉署表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任何人士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代理人(包括私人機構僱員)提供利益(包括金錢、禮物、貸款、佣金、職位、契約、服務或優待等)藉以影響該代理人執行職務,即屬行賄。任何人士如懷疑貪污,應立即向廉署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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