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與12歲女童性交肛交後 多番獻計教事主扮誣告 囚5年9月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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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與未成年少女非法性交案底的工人,在交友程式認識一名12歲女童後,多番與女童發生性行為,包括口交、性交及肛交。他因女童向社工投訴而被捕後,再多番聯絡女童,並教她要如何做成假象,似是女童為想陷他入獄而誣告,包括教女童認人時要認不出他,及被律師及法官問時要答「不知道」等,甚至要女童預演對答情況。女童已稱她知這屬妨礙司法公正,工人仍鍥而不捨地「獻計」,女童最終亦告知社工。工人今(24日)在高等法院承認9罪,法官譚耀豪指被告有前科,他與事主年齡相距15年,案情亦嚴重,判囚5年9個月。

控罪包括非法肛交及妨礙司法公正

被告唐鳴(29歲,建築工人)被控包括猥褻侵犯罪、2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與21歲以下女子肛交罪、2項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2項與與16歲或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及妨礙司法公正罪。

被告唐鳴在高等法院認罪,判囚5年9個月。(黃浩謙攝)

首次見面已提議性交但被拒

案情指,事主X在2010年出生,案發時約12至13歲,就讀中二。2023年7月6日,被告透過交友程式「探探」結識X,二人開始聊天。同年7月20日,被告讚X漂亮,問她有沒有性經驗,並催促X與他見面。兩人轉用Instagram聊天,並在同年8月29日,在被告新蒲崗工廠大廈租用的工作室見面。因當天下著滂沱大雨,X到埗時全身濕透,被告便脫下褲子給X替換,其後用手指磨擦X的私處約5分鐘,X拒絕但被告無視。被告曾提議性交,但X拒絕。

性交時X覺被告疑曾拍片

同年9月9日,被告再帶X到其工作室。X應被告的要求為其口交及性交,被告曾叫X望向天花板,又對她說:「小心痛喎!」過程中,X有感被告突然停下,她見到被告疑似正用電話錄影,遂要求他刪除影片,但被告拒絕。翌日早上約11時,X起床及自行回家,她對被告感到失望,但沒有把事件告知任何人。

被告與X肛交時X僅12歲

同年11月5日下午,當時仍是12歲的X再往被告家中。被告與X性交時,把肛塞及震動器等塞入X的私處,X感到痛楚及尖叫,但被告只叫X放鬆。被告又想拍攝,但因手機被X取走,故未能成功。其後,被告要求無套肛交,X拒絕但被告沒有理會,及後他有戴上避孕套。X告訴被告感到疼痛,過程只持續不到一分鐘。被告其後送X到地鐵站。

2023年12月26日,及2024年1月20日,X再兩度前往被告的工作室與他性交及口交。

X約被告見要求確認已刪除影片

至2024年1月29日,X放學後與被告在大學站見面,她要求檢查被告的手機,確認他是否有刪除早前拍攝的影片,並稱不想把事情鬧大。被告感害怕並向事主說:「我條命喺你手,如果你報警嘅話我要坐監。」

X翌日向社工投訴

翌日X因情緒有異,被轉介社工跟進,X告知社工有人在她更衣時拍了她的不雅照片,又提到2023年夏天曾與男網友5度性交,社工因此報警。被告在2024年2月7日因「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等罪名被捕。他承認知道X只有13歲,但稱除了牽手外無其他肢體接觸。

叫X被律師及法官問時要答不知道

被告獲法庭保釋後,多次聯絡X,指X未遵守承諾令他感到難過,並要求X以「梨茶」為代號稱呼,又以「已閱即焚」模式與X對話。被告並致電X,質問她為何要把事件告知社工,他又稱考慮過自殺。他其後又致電X說,警方可能會要她認人,叫她在程序中不要認出他,若X面對律師或法官的提問,要表示:「不知道」,或「不記得」。

要X預演對答以增加勝算

被告又要X預演對答,要她不要提及案中細節,以提高他的勝算;他又教X當法官問她是否仍想提告時,她要表示不想。被告又指X有機會被送到女童院,但她可用年輕向法官求情。他又指X破壞承諾在先,故X應該幫助他。

X曾反駁稱已知屬妨礙司法公正

至2024年4月中,被告告知X已聘請律師,律師表示X應該發送對其有利的訊息。X拒絕,又稱警方已告知她,這是妨礙司法公正。被告再嘗試說服X,指未成年人士不會被起訴及留有案底。

被告仍在想如何能看似被誣衊

被告其後再思考,應如何讓他看起來像是被誣衊,最後決定要X向他發送訊息稱:「其實我一直都想同你講,我得唔到嘅嘢其他人都唔洗得到,但我依家想同你講對唔住,我唔應該誣衊你。」他表示會把訊息截圖給法官看,X有照做。

X錄下被告提要幫他的對話

X其後把事件告知社工,亦提供了一段由其iPad錄製的短片,內容有關她與被告「已閱即焚」對話,當中被告曾指X可能要出庭,他提醒X要幫他。被告之後因妨礙司法公正罪再被捕。被告在錄影會面承認知道他不得直接或間接聯絡X,但否認曾與X聯繫。

被告過往曾有與未成年少女性交案底

法官譚耀豪判刑時指,被告在案發時27歲,中六畢業,曾有2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的案底,當時被判感化令。被告父母及前度在求情信指被告為人負責,會照顧74歲患癌父親。被告亦稱感後悔,及希望事主X不會留下創傷。

X現仍需接受心理治療

譚官引述事主的創傷報告指,X現時需接受心理治療,X與被告年齡相差15年,被告今次是重犯,案情亦嚴重,須判阻嚇刑罰,就性侵罪行判囚4年4個月,妨害司法公正罪則判囚2年4個月,部份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5年9個月。

案件編號:HCCC40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