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陸建廷與12歲女童性交 官指兩人話題圍繞性並非情侶 囚43月

撰文:陳蓉
出版:更新:

律師陸建廷交友程式認識12歲女童後,兩度與女童性交,並拍下女童裸照及影片,早前承認非法性交等5罪。陸求情時指女方作主動,又稱與女方相愛,事件不涉金錢誘惑。案件今(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判刑時稱,被告與事主X交往時的話題離不開性,她不見得被告想與X維持長久關係,再者,若他是關心及保護事主,性交時便應使用安全套,認為被告只是利用事主對性好奇犯案,以滿足其性需要,兩人關係並非如被告所說的情侶關係,判他入獄3年7個月。

被告陸建廷(39歲,律師),被控2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2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及1項促使16歲以下人士製作色情物品罪,指他於2024年3月在青衣珀麗灣某單位,兩度與12歲女童X非法性交;並有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包括 X的合共204張照片及9個錄影片段,及促使女童X製作其乳房照片。

被告陸建廷是一名律師,他承認與12歲女童兩度發生性行為。(網上圖片)

事主X明言想被告入獄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引述事主的創傷報告指,事主對事件迴避,想抹走記憶,亦明言想被告入獄,惟事件對她未有造成創傷後遺症,但建議X的家人為她建立健康的心理環境。

被告與X話題圍繞性生活

勞官指,被告與X的對話僅圍繞性生活,他曾問X有沒有看過色情電影,又問她喜歡看甚麼類型的影片,以及看色情影片時會否自慰,認為二人並非真誠的情侶關係,被告只是利用X對性的好奇來滿足性慾及犯案,屬加刑因素。

報告指無法排除被告被青春期女性吸引

勞官另指出,被告稱在2023年與女友分手,其母指被告有女朋友,反映二人的版本不吻合,前後矛盾。報告亦指出,無法排除被告會被青春期的女性吸引。

被告並無意建立長久而穩定關係

勞官質疑,若然被告是真的關心及愛護X,應該要使用安全套,且被告沒有把X介紹予家人認識,又訛稱自己28歲,反映他無意與X建立長久而穩定的關係。

勞官稱,被告和X的年齡有一定的差距,X的家境普通,亦沒有社會經驗,反之被告有良好的教育程度,把X帶到其住所犯案,反映其角色主動及積極,在考慮各項因素後,判處陸3年7個月監禁。

被告陸建廷在區域法院被判囚3年7個月。(黃浩謙攝)

被告帶事到家用膳後性交

案情指,女童X在2011年出生,事發時12歲,是一名中一學生。被告是事務律師。兩人於2024年初,透過交友軟件「Heymandi」認識,被告自稱當時28歲。他們在同年3月4日相約見面,之後到被告馬灣的住所,被告途中曾親吻X。二人飯後到被告臥室,被告在X的同意下,戴上避孕套與X性交,並用手機拍攝20張X的裸照。

中途脫避孕套並拍性交片

同月28日,二人第2次見面,被告再帶X到其住所。X喝了1至2罐啤酒,被告再要求性行為。被告有使用避孕套,但中途脫下。X曾憤怒地指責被告,但被告繼續性行為,並要X為他口交。被告又用手機拍下X共184張裸照,並錄製9段性交影片,亦有傳送給X。

X父發現裸照後報警

X父同年5月發現X與被告的對話紀錄,及有數張X的自拍裸露,X認與被告發生性行為。X父翌日報警。警方調查時發現二人的telegram對話中,被告曾要求X上傳胸部照片,又建議X可醉酒下嘗試口交,他又對X稱對避孕套過敏。警方其後在被告手機發現他與X的相片及影片。

辯方指二人以男女朋友相待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與X所用的交友軟件Heymandi,只准18歲以上人士使用,且事主自稱是DSE學生,故被告以為她成年,直到看到相片才知事主未成年。但被告相信當時二人相愛,事主亦有作主動,兩人如男女朋友般會一同進餐及往沙灘等,不涉性誘拐或金錢誘惑。事主的創傷報告亦指事件未有對她造成創傷。

案件編號:DCCC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