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家誠被指曾任擔保人被追欠款 官裁定楊需還2.34億元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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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冠球會伯明翰前班主楊家誠,被指持有星美出版集團有限公司(後改名為成報傳媒集團)期間,任星美的擔保人,令星美獲一間上市公司借貸3710萬元。惟星美未有還款,上市公司入稟向楊追討。案件經審訊後,高等法院法官今(26日)頒判辭,拒絕接納楊家誠聲稱沒有簽下擔保文件的說法,裁定他敗訴。連同本金和利息,楊需向上市公司支付逾2.34億元。
原告中國能源開發控股有限公司,被告為楊嘉誠。
楊曾爭議無簽擔保文件
原告指稱於2008年至2010年間,向星美出版集團有限公司7次貸款,合共3710萬元,楊則擔任星美的擔保人,惟星美未有還款。楊嘉誠則爭議,未有簽下擔保文件。
官指楊涉星美的管理及營運
惟法官在判辭指,楊持有的公司曾向星美三度借款,亦涉及星美的管理和營運,認為他有理由任擔保人,讓星美繼續獲得資金。就楊聲稱沒有理由作擔保人,法官指楊的夢想為持有一間報紙媒體,而他亦嘗試協助星美脫離困境,因此拒接納其說法。
法官認為,楊有簽下擔保文件,因此裁定原告勝訴,楊需向原告本金和利息,合共2.34億元。
案件編號:HCA78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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