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涉在繼女13歲性侵至她20歲 事主因其家中身份 成年才揭發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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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於寮屋的中年漢,涉自繼女13歲性侵她至20歲,當中包括非禮,亦有強姦,繼女基於她在家中的繼女,加上家庭經濟上需依賴繼父,一直未有投訴,直至她20歲過後離家,之後才向男友提及事件及報警。中年漢否認強姦非禮等5罪,案件於高等法院開審。
被告PS,被控2項非禮、1項向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和2項強姦罪。控罪發生於2014年4月至2021年8月間,X介乎13至20歲。
被告在X約7歲時成為其繼父
控方開案陳詞透露,事主X於2000年出生,她是其母和第一任丈夫所生的孩子。她的母親於2007年在內地改嫁被告,被告自始成了X的繼父。他們一家於2011年來港定居,在新界一間寮屋居住。
X與家人返廣州時首次被性侵
控方指,事主X於2014年4至5月期間,與家人於假期時返回內地,被告在廣東省一單位內摸X的胸。2015年3月和4月,被告在他們一家所住的寮屋,分別試圖用手指插X下體,亦曾爬上X的身上,以陽具磨擦她。
控方強調僅小部份插入都足構成強姦
控方形容,被告的行為變本加厲。他於2015年6至7月時,在寮屋脫去他和X的褲,嘗試把陽具插入X的私處。但X當時非常年輕,被告的下體僅有少部份能插入。但控方強調,只要有少部份陽具插入女性的下體,已足以構成強姦。
X因財政上依賴被告而無投訴
被告在2021年8月再次在寮屋內強姦X。X其後在家有爭拗,之後遷出寮屋。當時X仍是學生,財政上依賴被告。又因她是其母親與前夫所生的孩子,故她多年間沒有舉報。她後來把事件告知當時男友,男友帶X見社工,X才在社工陪同下報警。被告於2024年被捕。
被告涉曾要求X手淫等事 不屬控罪範圍
控方指,被告亦曾要求X替他手淫,和多番強姦X,但該些行為不屬控罪範圍。
案件編號:HCCC24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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