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 律政司申請充公67.4萬眾籌得益 指款資助恐怖活動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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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激進示威者組成的「屠龍小隊」及另一激進派組織,涉計劃於2019年12月8日,在鬧市放炸彈及向警員開槍,惟警方及時行動而未有發生。控方今(18日)申請充公案中3名被告所涉的67.4萬眾籌所得,案件今(18日)在高等法院處理。律政司代表指出,相信這筆款項用作資助恐怖活動,雖然其中一名涉及的被告經審訊後脫罪,但對事次申請並無影響。法官張慧玲即批出命令,並稱日後會下判辭解釋理據。

原告律政司司長,被告為黃振強、吳智鴻和劉佩凝。黃是屠龍小隊的隊長,吳智則另一無名小隊的領袖,兩人均認罪,並分別入獄13年半及23年10個月。劉則涉嫌曾協助眾籌,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是次申請充公三人在案中涉及的67.4萬元眾籌款項。三人今未有出席聆訊,律政司透露,黃和吳不反對申請,劉則未有回應。

律政司在高等法院申請充公屠龍小隊案的眾籌所得。(黃浩謙攝)
女被告劉佩凝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控方指這裁決對是次申請並無影響。(黃浩謙攝)

指眾籌款項會用於資助恐怖活動

律政司陳詞指,黃和吳是案中領導,策劃涉案「12.8計劃」。若警方未有拘捕他們,將會帶來災難性後果。劉在案中負責眾籌,曾在訊息中承認其角色。案中曾有逾100萬元存入劉的戶口,該些轉帳大部份是小金額及來自不同人士,明顯屬眾籌,款項會用於協助和資助恐怖活動。律政司強調,劉雖然脫罪,但不會影響是次申請。法官聽取陳詞後即批准申請。

黃曾出庭指其他隊友獲減刑至入獄13年半

黃振強為「屠龍小隊」隊長,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兩罪,早前在審訊中任污點證人指證其隊友,最終被判囚13年半。而吳智鴻是案中另一無名激進小隊的隊長,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兩罪,被判囚23年10個月。

此外,劉佩凝經審訊後,被裁定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罪不成立。

案件編號:HCMP 202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