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涉8日5姦女友 事主稱多番被打 被告冷靜後要性交 不肯便姦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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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男友涉在8天內在住所毆打和5度強姦女友案,女事主今午(20日)出庭作供,她稱與被告拍拖一個月關係已轉差。案發的8天,由被告發現她與朋友見面開始,被告斥她未有「報備」而大怒並掌摑她。她後來向朋友傾訴,被告便罵她:「做乜同人哋講我哋啲嘢。」之後再打。他冷靜下來要性交,她不想便遭脫光被迫口交和被姦。她曾到樓下發短訊稱想分手,被告卻把她拉回家,並再強姦她。她因被告自稱有「古惑仔身份背景」,她怕家人受滋擾不敢離開。惟之後數天,仍不斷重複吵架、被打,及被姦的情況。至第8天,她終決定離開,事主稱:「驚再咁落去畀佢打死。」

被告麥嘉豪,23歲,無業。被告被控5項強姦和3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控罪指他於2023年10月29日至11月5日,在屯門湖景邨湖翠樓某單位5次強姦X,以及3次襲擊X。

被告麥嘉豪否強姦及襲擊罪,在高等法院受審。(黃浩謙攝)

相識1星期已屬半同居狀態

女事主X透過視像系統作供,她稱於2023年7月認識被告,兩人約1星期後發展成為情侶。她形容和被告屬「半同居」,她每星期約有5、6天,會居於被告的屯門湖景邨湖翠樓住所。惟拍拖約1個多月,兩人的關係已轉差。

被告不接受X有私人空間

X解釋,她會和朋友出外、逛街,只是一般社交,覺得沒有必要告知被告,惟被告查她的手機,發現X瞞住他「去搵朋友玩」,便會感到憤怒,責備X沒有向他「報備」。X認為此屬小事,她亦要有私人空間,被告不接受其說法,她之後有一段時間不再和朋友外出,但被告仍不時舊事重提。

常重提X與朋友外出的事而吵架

於2023年10月27日,X再到被告住所留宿。於29日時,被告無故再重提X和朋友出外的事,兩人因此爭吵。其後,X致電友人,指被告又責罵她,被告便問X和什麼人通電話,又稱:「做乜同人哋講我哋啲嘢。」X形容被告當時情緒激動,大力掌摑她的左臉。她感痛楚哭泣,被告再掌摑她的左臉10至20多次,並罵她說:「做乜同人講,搞到我好樣衰。」X稱當時「擋都擋唔到」,臉部被打至腫脹,影響左眼視力。

提分手遭拳打左腦十多次

被告後來問X是否想分手,X回應稱是,被告又變得激動,用手掐她的頸,和揮拳打她的左腦,並拳打她十多次,打至她的眼部腫脹,其後數天更流膿:「眼白紅哂,全部都係啲血。」

被告冷靜下來要性交不肯便姦

被告其後冷靜下來,表示想和X性交,X稱不想性交,被告便脫去兩人的衣物,先迫X口交,再強姦她。期間X曾推開被告,但未能成功。X指,被告曾自稱有「古惑仔身份背景」,因此她被性侵後不敢離開被告的住所,擔心被告會滋擾她的家人。

到公園發訊息提分手被拉回住所再姦

於10月30日晚上,X到樓下公園並向被告發訊息,表示想分手。被告便到公園拉她回住所,及在31日凌晨和下午4時兩次強姦她。

被告朋友上門打麻箱X需遮蓋傷勢

此外,被告於31日晚9至10時,曾約朋友到他家打麻雀。由於X被打至面頰、額頭和雙眼都腫脹和有瘀傷。被告怕人看到X的傷勢,便叫她戴帽和口罩遮蓋。被告朋友曾問X情況,X便稱不適不想傳染他們。X曾按被告吩咐外出買啤酒和煙,她同樣戴帽和口罩遮蓋傷勢。

遭被告用膠凳車落個頭至躺在地上

X指11月2日凌晨時分,被告再以X和朋友出外的事責備她。他先掌摑X,繼而向她揮拳,其後更拿膠凳「車落我個頭」。她已不記得被打了多少次,她形容被打至躺在地上並覺暈眩,被告則:「打到張凳爛埋先停手」。被告之後又要求性交,X稱感到不適拒絕,被告便再強姦她。

怕無命回家終離開

X稱於11月5日凌晨再被強姦,她同日下午離開。她解釋因已忍受不了,又說:「唔知自己仲有無命返屋企見屋企人,驚再咁落去俾佢打死」。

案件編號:HCCC5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