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被指載女乘客到僻靜處非禮 官指事主反應不合理 裁罪脫
聲稱任助教的的士司機,被指在中環接載一名女乘客到沙田期間,把車停在僻靜橋底,並到後座位置涉非禮女乘客。司機否認指控,案件(ESCC80/2026)早前在東區法院審訊,女事主提及被告非禮她後,曾下車到便利店為她買水而離開車廂,但她因未付車資而沒有離開,並在車上等被告回來付款。裁判官鄭潤聰今(8日)就案件裁決,認為事主在被告離開期間沒有逃走,其反應不合理,但被告把帶醉女事主裁到杳無人煙的昏暗處亦屬自招嫌疑,惟未能確定事發經過,裁被告非禮罪不成立。
被告胡振威(35歲,報稱助教),被控1項非禮罪,指他於2025年2月1日,在香港由中環威靈頓街公廁至沙田顯徑體育館,在一輛的士內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女子X。
事主指被告下車到後方乘客位吻她
事主X作供時曾稱稱,她當日凌晨在中環酒吧與朋友聚會後,男友為她在應用程電召的士往沙田顯徑體育館,被告是該車司機,她指被告有轉頭跟她搭訕,又問她男友在哪裏,甚至伸手摸她的大腿和臉頰。之後被告把車停在橋底昏暗位置,她指被告下車坐到後方乘客位,扶起她並攬住其肩膀吻她的嘴。
X曾就50元車資與被告爭拗
事主稱有推開被告,但指被告繼而有拉下其褲鍊,又把她的頭壓下,並指被告有捏她的胸部數下,她向被告表示想飲水,被告便到便利店為她買水,她待被告回來付車資,被告收她250元,她指平日只需200元,最後亦只付200元。
官質疑被告離車買水事主沒趁機離開
裁判官鄭潤聰裁決時指,事主供稱她當晚的酒醉程度約是10分中的2至3分,惟無法明白為何事主經歷非禮事件,又成功使走離開,卻無趁機離開,她亦沒有在該段期間考慮報警或致電男友等。
經歷可怕事情仍與司機拗車資
鄭官又指,若事主X因剛經歷可怕事情,腦袋一片空白,無離去反而支付車資,但她大可在被告回來後放下車資便走,被X仍為數十元車費討價還價,認為其反應不合理,認為即使信X是誠實證人,亦不能肯定其證供的可信性。
把帶醉女乘客載到昏暗處屬自招嫌疑
鄭官又指,無證據顯示被告與X相識,但被告在凌晨時分將帶醉的事主載至杳無人煙燈光昏暗的地方,行為屬自招嫌疑。法庭無法確定事發經過,裁被告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