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組織指證據法未全面改革 倡盤問事主與被告性經驗設限
在強姦案和猥褻侵犯案的審訊中,現行法例禁止盤問受害人與其他人的性經驗。保安局最新一份性罪行改革諮詢文件提及,擬將有關做法擴闊至其他指明性罪行,包括涉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今日(9日)召開記者會,指出證據法仍未全面改革,舉例諮詢文件仍允許盤問事主與被告的性經驗,未能全面保障受害人,與文件提出的「同意一項性行為,不代表同意下一項性行為」的說法相違。協會稱,參考英國法例,盤問事主與被告及其他人的性經驗前,均需獲得批准,倡議盤問事主與被告的性經驗時須增設限制。
法例僅禁盤問事主與其他人性經驗
為免受害人被識別身份、遭二次傷害,現行法例規定將「指明性罪行」如強姦案等受害人身份保密,故其身份往往以「X」等代號取代;受害人亦可申請或獲法庭主動准許,藉電視直播聯繫方式提供證據。此外,在強姦罪和猥褻侵犯罪的審訊中,現時法例禁止盤問受害人與被告以外人士的性經驗或提出證據。
保安局最新一份性罪行改革諮詢文件提及,擬擴闊上述三項條文的範圍至「指明性罪行」受害人。而「指明性罪行」的定義,亦將擴闊至使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涉及兒童的性罪行、涉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雜項性罪行、窺淫相關罪行及其他相關性罪行。
政府昨(8日)起就性罪行改革展開為期一個月的公眾諮詢,目標今年底完成立法。
組織指未全面改革證據法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副主席、非執業大律師馬碧筠指,諮詢文件僅輕輕提及就保障受害人的證據法,但未有全面改革。她舉例,法例仍允許盤問事主與被告的性經驗;但參考英國法例,盤問事主與被告及其他人的性經驗前,均需獲得批准。
她引述諮詢文件指,修例原意是防止辯方律師引入與案情無關證據,摧毀陪審團對事主的人格和觀感。在此概念下,她認為盤問事主與被告的性經驗時亦須設限,貫徹文件所指的同意一項性行為,不代表同意下一項性行為。
此外,她認為程序法上條文亦有改善空間,並建議將屏風等保障寫入法例,令受害人獲得全面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