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收購|買賣協議列「全額彌償」條款 江玉歡:常見產權保證

撰文:吳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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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成立「收購宏福苑業權有限公司」收購大埔宏福苑業權,有部份業主指收購買賣協議附錄6A中有業主「全額彌償」(Full Indemnity)條款,並須確認物業不涉及任何民事訴訟,引起個別業主擔心日後若出現未知的法律糾紛會被政府追討。

本身是律師的前立法會議員江玉歡今日(14日)在電台節目中指,該條款本質上屬於常見的產權保證,目的是確保買方獲得清晰業權,若非涉及遺產或信託等複雜業權糾紛的家庭,一般毋須過分擔憂。

大埔宏福苑。(資料圖片)

針對原業主對買賣協議中「全額彌償」的疑慮,江玉歡在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中解釋指,在一般物業買賣中,業主向買方保證自己擁有絕對權利售出物業,並承諾賠償因產權問題引致的損失,幾乎是「百分之百」會出現的標準條款。

不過她說,「全額彌償」在法律上屬於最高級別的保障標準,其概念是要求賠償方必須令受損方回復至「簽約前的原狀」,等同合約從未簽署、受助人毫無損失的狀態,這與一般需要嚴格證明實質損失的「常規賠償」有所不同。

江玉歡指宏福苑涉大規模收購 條款保障公帑購無爭議的完整業權

江玉歡認為,由於政府今次是進行大規模業權收購,涉及的部份單位的歷史變遷甚至長達數十年,當局為了保障公帑及確保在交易完成後獲得清晰、無爭議的完整業權,要求原業主作出相關承諾是完全合理且正常的做法。

前立法會議員江玉歡。(資料圖片/梁鵬威攝)

江玉歡:協議非針對其他與產權無關的新增民事糾紛

對於有業主擔心物業目前若牽涉某些清盤程序或未能預料的官司,會因而誤墮法網,江玉歡指,根據對相關文件的衡量,協議內所指的「不涉及民事訴訟或涉訟」,法律核心是針對「該物業的業權是否存在爭議」,即確認簽約者是否百分之百的真正合法業主,而非針對其他與產權無關的新增民事糾紛。

江玉歡相信,只要業主清楚知道自己是物業的唯一合法擁有人,且產權沒有法律官司纏身,便不用有太多心理壓力。

她又提醒兩類特殊個案的家庭在簽署文件前須留意,一是涉及遺產爭產糾紛的個案,因若物業屬於遺產,且家族成員之間正就財產分配或物業繼承權進行爭拗或訴訟,業主一旦簽下承諾書,日後政府若因此面臨損失,簽署人將有機會面臨全額追討。

4月30日宏福苑上樓情況。(資料圖片/黃學潤攝)

二是涉及隱名信託的個案,若物業當年是由他人出資購買,但登記在另一人名下,可能存在隱名信託的產權爭議,這類個案在簽約前亦應先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另外,針對坊間部分歷史悠久的物業出現「無契」或契據遺失的情況,江玉歡補充指,有業主的契據或因大火而燒燬,但在現代法律體制下,通常可由最後親眼見過及核實該批契據的相關人士向當局提交具法律效力的誓章以作證明,政府在收購時亦會接受此類編製,業主毋須因「無契」而過度恐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