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女生參與2019年暴動 官稱受朋輩影響作不智選擇 囚34月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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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女學生被指在2019年8月31日,於港島區參與暴動,2021年受審後被裁定暴動罪脫兼得訟費。其後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被發還重審,女學生維持不認罪。案件(DCCC512/2020)今(15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李俊文指,暴動人士恃人多勢眾犯案,行為包括破壞、堵路,甚至投擲汽油彈,暴力程度嚴重,對公眾造成很大滋擾及威脅,被告受朋輩影響,做了不智的選擇,作出偏激行為。考慮了所有因素後,終判囚34個月。李官強調,這已經是在有關法律原則下最寬大的處理。

女被告湯嘉欣(現年27歲)被控暴動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原審法官李俊文裁定兩罪不成立。律政司上訴後獲判暴動罪上訴得直,藏武罪則維持罪名不成立。

女被告湯嘉欣在區域法院被判囚34個月。(黃浩謙攝)

被告在英國大學法律系畢業

李官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在案發時約20歲,大學程度。她在內地出生,至四歲時隨母親來港,其後在英國的大學修讀法律系畢業。她表示,因為母親過往曾經就工傷成功索償,令她相信法律可保護弱勢社群,從此立志成為律師。

受朋輩影響做了不智的選擇

李官續指,被告當時受朋輩影響,不智地選擇了作出偏激的行為,事後其母抑鬱復發,父親離世,被告至今仍把事件歸咎自己。她選擇回港面對審訊,承擔責任,還押時已感化反省,並在獄中進修,準備好重投社會。其親朋戚友所撰寫的求情信亦指出,被告積極正面,甚有抱負。

官指當晚暴動規模涉逾千人

李官稱,暴動罪為嚴重罪行,法庭會因應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量刑。本案事發僅持續半小時,但規模涉逾千人,期間示威人士破壞大公報的招牌、堵路,甚至有人投擲汽油彈,暴力程度嚴重,對公眾造成很大滋擾及威脅。

以被告身上裝備非輕微參與者

雖然被告並非主導角色,然而暴動人士恃人多勢眾犯案,量刑時不能只考慮單一人士的行為。就被告身上的裝備看見,她並非輕微參與者。即使法庭以最寬大處理,量刑起點亦不應少於四年。

求情稱被告失律師資格

就辯方律師建議量刑起點為42個月,但基於被告有良好品格、承受精神壓力、失去律師資格等原因,提出逾六成的刑期扣減。李官認為,此扣減比例對在審訊下被裁定罪成的被告而言,是不恰當及不合理的。然而考慮了上述因素,姚官認為被告可享有約三成的刑期扣減,已經是在有關法律原則下最寬大的處理,終判囚3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