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陳虹秀勸警冷靜暴動罪成提上訴 官指其話挑動情緒 拒批許可
社工陳虹秀在2019年8月31日的灣仔暴動當日,涉在現場用揚聲器呼籲警員克制,經重審被裁定暴動罪成,被判囚3年9個月。她就定罪提出上訴,案件(CACC106/2025)今(9日)在上訴庭處理其上訴許可申請。陳的代表大律師指,陳在現場支援,和她當時的社工身份相扣。陳向警員的說話,都是著警員冷靜,並非挑釁。法官彭偉昌指陳在現場向警方作出失實指控,挑動情緒,又指其上訴理據並非合理可爭辯,拒批上訴許可。
陳在重審被裁定罪成囚3年9月
上訴人為陳虹秀,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陳在第一次審訊時被裁定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律政司其後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另一法官重審。陳在去年於重審時被裁定罪成,判囚3年9個月。社工註冊局亦註銷陳的社工註冊5年。陳原本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她其後放棄判刑上訴。
陳當時只是叫警員冷靜非挑釁
陳的代表大律師今陳詞指,不否認叠加效果,但指陳當時的行為都屬中性,並非指向犯罪。大律師又指,陳沒有掩飾身份,她雖然在警方推進路線停留,但現場亦有市民和記者。此外,陳向警方的說話,都是著警員冷靜,並非挑釁。
陳在現場作支援與其社工身份相扣
大律師又指,陳在現場支援,和她當時的社工身份相扣。惟法官質疑說法,反問律師在現場給予法律意見,是否和其身份相扣。
官指陳作失實指控挑動情緒
彭官聽取陳詞後作出裁決,並引述陳的上訴理據,包括陳認為證據不足以證明她和其他參與暴動的人共同行事、陳以鼓勵方式參與暴動,以及陳參與暴動的意圖。惟彭官指,這都不是合理可爭辯的理據,並指陳向作出失實指控,挑動情緒。
官指陳可再提上訴但有減時命令的風險
法官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並指是次陳只是向一名法官申請上訴許可。她之後可以再申請上許許可,屆時由3名法官處理。但彭官提醒陳,若三名法官處理時,同樣拒批上訴許可,法庭或會頒「減時命令」,令陳在等候上訴期間的羈押時間,不計算進服刑時間之內。現正服刑的陳,在離開犯人欄時有向旁聽人士揮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