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院早產女嬰翌日亡 陪審團裁定死於自然 建議醫管局設通報機制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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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威爾斯親王醫院出生的早產雙胞胎「大B」,出生翌日夭折,死因庭就其死因研訊(CCDI-478/2024)。聆訊時提到,女嬰因有先天性心臟問題,出生後情況轉差,需接受強心藥及腎上腺素注射,惟輸藥喉管的活栓曾未有開啟近1小時,發現後已即打開活栓,惟女嬰最終不治。父母曾質疑他們在決定放棄搶救時,未獲告知曾出現事故。但兒科專家指,女嬰的情況本已不妙,活栓雖曾一度未有打開,並影響輸藥,但認為這非其致命因素,然而若院方能及早告知家屬曾有事故發生,觀感上會較好,專家同時亦關注到醫護或有過勞情況。

死因庭裁判官今早(17日)作引導後,陪審團退庭商議逾一小時後,裁定女嬰死於自然,死因為「肺動脈瓣狹窄及早產併發症」。

陪審團另建議醫管局再平衡家屬知情權及運作需要,定立「初步通報機制」,並須列明需要通報的性質、人員職級、期限及資料。

事主余沛霏(Angel)於2023年6月12日上午11時半在威爾斯親王醫院出生,因心臟問題留醫新生兒深切治療部,期間接受強心藥注射,但輸注管活栓沒有開啟,父母最終決定放棄搶救,延至翌日下午離世。她的雙胞胎妹妹則平安無事。

死者余沛霏的父母余炳恒(左)及羅嘉倩(右)。(陳蓉攝)
婦科醫生謝穎婷稱,涉案的雙胞胎因共用子宮,若「細B」胎停,「大B」亦會受影響。(陳蓉攝)

產前已發現大B有肺動脈心瓣狹窄情況

事主母親羅嘉倩早前供稱,她在2023年5月發現懷有雙胞胎。其後羅輾轉被轉介至威爾斯親王醫院,並發現「大B」有輕至中度的肺動脈心瓣狹窄,但認為或懷孕後期會自然康復,「細B」則一切正常。至6月7日,產檢發現「細B」靜脈導管血流差,「細B」的體型只有「大B」約一半,她留院至12日,發現「細B」心跳差,最後決定緊急剖腹。

醫生曾為大B施用最大劑量藥物

雙胞胎同日上午11時半出生,「大B」體重為1060克,「細B」則重651克,兩嬰均需入新生兒深切治療部(NICU)。同日下午,醫生表示要用最大劑量藥物搶救。至翌日中午,二人得悉或要對「大B」進行激烈心外壓搶救,他們擔心會令「大B」造成痛苦,最後決定放棄搶救,「大B」約下午4時離世。

大B離世後才獲告知曾發生事故

羅稱「大B」離世後,一名馬醫生才告知他們凌晨時分,輸藥儀器曾出現停頓。她後來翻查文件,發現儀器停頓超過30分鐘。威院院長當晚亦向他們道歉,承認事件是嚴重醫療事故。羅質疑醫護未即時告知事故,令家屬在未知這情況下作出放棄搶救的決定。

女護士張美蓮稱,有醫生指事主對藥物無反時時,她「憑經驗」認為因藥物生效需時。(陳蓉攝)
兒科醫生彭立欣稱,當日通知父母探訪時,因為都專注在病人身上,故未有即時報告活栓曾一度未打開的情況。(陳蓉攝)
時任威院顧問醫生馬乘源稱,若心肌機能差至要使用最高劑量的強心藥,步向死亡是不可逆轉。(陳蓉攝)

女護士稱活栓一度未有打開

案發時曾照顧事主的威院護士張美蓮供稱,她當日按醫生指示,六度為事主加藥,惟病情仍持續惡化,醫生想再加藥,他們需暫停輸注。至凌晨3時多,醫生想為事主處方腎上腺素及葡萄糖,她們有跟足程序確保藥物及程序正確,並確定活栓有打開,惟其後有醫生發現事主對藥物沒有反應,懷疑輸藥管出問題,但張稱「憑經驗」以為事主注射微劑量,藥力生效需時。後來有醫生發現儀器響號,才發現活栓未有開啟,他們重啟活栓後,女嬰血壓回升。

醫生指女嬰出現四肢壞死情況

時任威院兒科顧問醫生馬秉源稱,後來事主情況繼續轉差,並有四肢壞死情況,當時非常危急,隨時會心跳停止,考慮到病人的最大福祉,提議父母在心跳停止時不要進行心外壓搶救,以免造成創傷,及無法逆轉的痛苦,因搶救有機會令事主肋骨斷裂,造成瘀黑及出血等情況。

未即交代因未有醫療事故資訊

馬表示,他在事主出生翌日下午一時半向其父母交代情況,但他當時尚未有醫療事故的資訊,難以向父母交代,且當時專注關心病人情況。他後來得悉資訊,已盡快向家屬披露,亦有表示會由獨立委員會調查及嚴正跟進事件。

威院新生嬰兒部顧問鄭淑敏博士稱,事故發生後兩天,已立下新指引。(陳蓉攝)
兒科專家Khair JALAL認為事故未直接導致女嬰死亡,但若能及早告知父母,會給人較透明的觀感。(陳蓉攝)

專家認為事主未直接造成女嬰死亡

兒科專家證人Khair JALAL作供指,女嬰的平均動脈在重新接受輸注後僅輕微波動,反映其心臟及血液循環非完全依賴藥物,因此醫療事故並沒有直接造成女嬰死亡。但她認為院方應及早向父母交代事件,以免帶來透明度不足的觀感,同時她亦關注到晚間醫護或有過勞問題。

家屬望不要再有父母經歷同樣事故

代表家屬的律師陳詞時稱,「大B」短暫的一生都在醫院裏搏鬥,家屬明白其情況很差,亦知醫生非萬能,但他們相信香港的醫護人員和醫療體制,會為女兒在危急提供最謹慎的照顧。他們同意院方沒有逃避責任,並已作出改善,並希望未來不會再有另一對要經歷同樣傷痛的父母。

女嬰余沛霏(Angel)的死因在位於西九龍法院的死因庭聆訊。(葉志明攝)

官指強心藥及腎上腺素均非治療藥物

死因裁判官周至偉引導陪審團指,他們只可以考慮研訊中有提及的證供。而證供顯示強心藥非治療藥物,事主的根源性問題為肺動脈瓣狹窄及早產併發症,腎上腺素僅可為她爭取時間及改善生長狀況,而無法為其治療。

有護士曾稱未有檢查活栓

就兩名護士的作供,護士張美蓮指她曾在凌晨3時10分、25分及27分三度檢查,確認有活栓有開啟,惟另一資深護士蘇立群則供稱當天有檢查輸注速度,但未有檢查活栓,而指引亦未有此要求。

醫生與護士就活栓關閉有不同說法

就活栓關閉的時間,護士張美蓮表示,她在6月13日凌晨3時50分,發現活栓未開。在重新打開活栓後,儀器的警報隨即響起;而兒科副顧問醫生彭立欣及實習醫生趙芝瑛則供稱,當天是因為聽到警報,才叫護士檢查及發現活栓未開。周官指,如陪審團採納張的說法,活栓關閉的時間約是半小時;若採納兩名醫生的說法,則停藥時間接近一小時。

若醫療介入亦無阻死亡裁「死於自然」

周官總結,事主的死因為「肺動脈瓣狹窄及早產併發症」,如病人因潛在病況離世,醫療介入亦無法阻止,則可歸類為「死於自然」。官續引案例指,即使病人所接受的治療不正確、有疏忽,甚至不獲治療,裁斷亦無異。

若認為是故意但合法行為可選「死於不幸」

而本次事件牽涉藥物事故,陪審團可一併考慮事故與事主死亡是否有關,如他們接納專家建議,則可考慮死因為「死於自然」。而無需考慮「死於意外」或「死於不幸」的情況。案例提及,「死於意外」更適用於無法人為或無意造成的情況,「死於不幸」則是指故意但合法的行為,但意外造成事主死亡。

無法決定可選「存疑裁決」

官強調,「死於自然」的裁定並不代表醫生毋須負責,同樣道理地,「死於意外」或「死於不幸」亦沒有暗示有人犯錯。陪審團需先考慮事主的情況是否致命,如答案為不是,才再考慮另外兩個裁決。如最後無法決定相對可能性,則可給予「存疑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