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館命案謀殺等罪全表證不成立 控方不作上訴 14被告無罪釋放
大角咀一間拳館5年前發生命案,一名27歲男子晚上8時許上了拳館,翌日早上9時由數男送到廣華醫院,他送院時已昏迷,個多月後不治。警方事後拘捕多名當晚曾到過拳館的人,並曾到過該拳館調查,惟警方到場時,現場已被清理,並有濃裂消毒劑味道。12男1女曾因涉事而被控謀殺,女被告的父親亦因涉曾租單位供其女兒等人匿藏,被控協助罪犯。案件(HCCCC120/2024)早前在高等法院審訊。有被告在錄影會面透露,死者當晚曾吸毒,並與多人對打,並曾撞牆。
控方舉證後,所有被告上周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作陳詞,要求法官裁定他們表證不成立。法官胡雅文聽取各被告的律師陳詞後,上周四(16日)裁定全部被告的全部控罪,均表證不成立。控方經考慮後,上周五(17日)向法庭表示不會就法官的決定提出上訴。
胡官今(20日)指引陪審團,著他們裁定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14被告當庭釋放,兼得訟費。
14被告原被控謀殺及妨礙司法等罪
13名被控謀殺的被告包括:謝家齊(26歲)、周文康(33歲)、徐俊彥(26歲)、李婉彤(34歲、女)、蔡熊(27歲)、郭耀淇(26歲)、黎嘉寶(28歲)、林俊康(29歲)、吳庭富(34歲)、黃聖鈞(30歲)、石景生(26歲)、何贊煦(27歲)及梁卓榕(26歲),被控於2021年8月4日在香港謀殺陸穎豪(27歲)。法官得知控方不準備作上訴後,即准13名被控謀殺的被告保釋。
4名男被告涉處署或毀滅證據被控妨礙司法
其中4名被告:謝家齊、石景生、何贊煦和梁卓榕,另被控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們於同年6月26日至27日,處置或毀滅調查陸穎豪受傷的相關證據。
女被告父親被控協助罪犯
第14被告李子奇(57歲)是女被告李婉彤的父親,被控協助罪犯罪,指他於同年8月2日至30日,租用粉嶺帝庭軒某單位作為李婉彤的藏身處,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她,第14名被告一直獲得擔保。
4名被告早上送已昏迷的事主入院
控方開案陳詞指,事主陸穎豪,花名「豪強」或「阿豪」,有勒索、身為三合會社團成員和刑事損壞等案底。首被告謝家齊、第11被告石景生和第12被告何贊煦,於2021年6月26日早上9時半,用輪椅推事主到廣華醫院急症室。當時事主已昏迷並有外傷,護士感到可疑,遂告知駐守醫院的警員。
何指事主曾飲醉酒後並間會癲癇發作
警員向第12被告何贊煦查問,何稱前一晚曾和事主飲醉酒,何翌日早上醒來,發現事主不省人事,嘴角有泡沫,身上亦有多處傷勢。何知悉事主間中會癲癇發作,但該晚沒有特別事情發生。
事主右手右腳及有腹瘀傷 並需開頭顱減壓
急症室醫生發現,事主的右手腫脹和有瘀傷,他的右腳、右邊腹部亦有瘀傷。事主被轉送至深切治療部,其後進行開頭顱減壓等手術。他於同年8月4日不治,死因為頭部受傷。
首13名被告均曾在當晚上拳館
警方調查發現,事主於2021年6月25日晚上8時許,進入大角咀洋松街的君豪工商大廈11樓一間拳館,當時他並無不妥,首被告至第13被告之後陸續到拳館。控方指,事主的傷勢由該些被告引致,他們夥同犯案,並有共同目標,即要令事主身體受嚴重傷害。
13被告凌晨離開 部份帶清潔用品折返
首13名被告於6月27日凌晨3時許,陸續到大圍安豪工業大廈某單位,謝家齊、石景生、何贊煦和第13被告梁卓榕其後前往購買清潔用品。謝家齊和何贊煦再帶同清潔用品前往大角咀,並在拳館內清潔,以毁滅證據。警員其後到拳館時,嗅到濃烈的消毒氣味,冷氣亦開著。多名被告之後被捕,部份被告在會面錄影中,曾透露事主有透露急要錢,當晚亦有與吸毒,及與人對打,且章法混亂,期間有撞牆及睡著。
第4至10被告在粉嶺單位被捕
警方又通知第14被告李子奇 ,指其女兒李婉彤涉傷人案被通緝。惟李子奇仍安排粉嶺帝庭軒某單位供其女兒藏身。該單位是一名姚姓人士租用,姚再轉租給李子奇,第4至第10被告襜在該單位被捕。
官指無直接或間接證據 環境證供亦不足
法官在表證不成立的裁決時指,就謀殺罪,控方未能在事主死亡和13名被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及被告是否夥同犯案,提供直接和間接的證據,而環境證據,亦不足以達致控方所指稱的推論。
除謀殺罪名妨礙司法公正罪亦表證不成立
法官認為,獲恰當指引的陪審團,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謀殺罪成立,遂裁定被告就該罪表證不成立。法官亦裁定,被告謝家齊、石景生、何贊煦和梁卓榕就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表證不成立。
第14被告的協助罪犯罪亦表證不成立
由於法官裁定謀殺罪表證不成立,因此第14被告李子奇被控的協助罪犯,當中「可逮捕罪行」控罪元素不能確立,因此該罪亦表證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