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館命案14被告無罪釋放 審訊透露事主疑涉毒品糾紛 曾稱急要錢

撰文: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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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歲男子在2021年6月一個晚上了大角咀一間拳館,翌日早上陷入昏迷,並由4人送到廣華醫院,男子個多月後重傷不治。13男1女疑與案有關,曾被控謀殺罪,妨礙司法公正及協助罪,惟案件(HCCCC120/2024)在高院審訊後,控方舉證完畢後所有控罪均被裁定表證不成立,全部被告無罪釋放。

審訊時曾播放部份被告與警方的會面錄影,有被告曾透露,事主疑曾「食咗」其部份毒品,並曾向人稱要借50萬元,惟有在財務公司的人認為「搞唔到」,事主表現低落。亦有被告指,案發當晚在拳館見事主曾吸毒,之後他亦有與人對打,但章法混亂有如「風火輪」,並曾撞牆。

首被告謝家齊。
案中被告上周已獲准保釋。(湯致遠攝)
案中被告上周已獲准保釋。(湯致遠攝)
第14被告李子奇一直都獲准保釋。(湯致遠攝)

14被告原被控謀殺及妨礙司法等罪

14名被控謀殺的被告包括:謝家齊(26歲)、周文康(33歲)、徐俊彥(26歲)、李婉彤(34歲、女)、蔡熊(27歲)、郭耀淇(26歲)、黎嘉寶(28歲)、林俊康(29歲)、吳庭富(34歲)、黃聖鈞(30歲)、石景生(26歲)、何贊煦(27歲),梁卓榕(26歲),及李子奇(57歲,。首13被告被控於2021年8月4日在香港謀殺陸穎豪(27歲);李子奇被控協助罪犯。其中4名被告:謝家齊、石景生、何贊煦和梁卓榕,另被控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們於同年6月26日至27日,處置或毀滅調查陸穎豪受傷的相關證據。全部被告均被裁定表證不成立,從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

事主為女老闆工作月入20萬

庭上透露,事主陸穎豪,花名「豪強」或「阿豪」,有勒索、身為三合會社團成員和刑事損壞等案底。第11被告石景生在會面時透露,知悉事主替一名女老闆工作,月入20多萬,而且會轉做毒品生意。他指事主曾自稱欠債,加上:「自己食咗嗰part(部份)。」指事主透露想不到方法解決,因此在拳館內向石求助,並稱需要50萬元。石聯絡從事財務工作的友人「大寶」到拳館,「大寶」和事主討論後,表示:「搞唔到。」事主聽罷,心情低落。

有被告警誡下提及事主曾與人對打

案中首13名被告均在案發當晚上過拳館,之後先後被捕,其中第5名蔡熊在警誡下稱:「我嗰日去拳館飲酒同打拳。」第6被告郭耀淇則稱:「我嗰晚上去拳館飲酒,見到豪強同人有拳擊對打。」

有被告指事主當晚出拳如風火輪

審訊時播放多名被告的錄影會面,第7被告黎嘉寶和第11被告石景生在會面稱,事主在拳館內曾吸毒,以及和他人對打。黎和石均指,事主於清晨6時許和他人對打時,出拳沒有章法,形容事主的動作如「大風車」和「風火輪」。他們又指事主與人對打時曾撞牆,起初仍有反應,其後入睡。惟各人早上發現事主已沒有反應,並且嘔吐,在場的「阿石」、「阿B」和「阿齊」因此送事主到醫院。

事主陸穎豪被送院時已昏迷,護士覺可疑已即通知駐院的警員。(資料圖片)

警察到拳館調查時聞到濃烈消毒氣味

事主被送到醫院時,已有護士覺可疑,並即通告知駐守醫院的警員。警方調查發現,事主被送院前一晚8時許,進到大角咀洋松街的君豪工商大廈11樓一間拳館,當時他並無不妥。13名上過拳館的被告,先後於凌晨3時許陸續離開,其中4名被告之後購買清潔用品並折反,控方指他們回拳館內清潔,控方認為他們在毁滅證據。警員到拳館調查時,聞到濃烈的消毒氣味,冷氣亦開著。

官指無直接或間接證據 環境證供亦不足

法官在表證不成立的裁決時指,就謀殺罪,控方未能在事主死亡和13名被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及被告是否夥同犯案,提供直接和間接的證據,而環境證據,亦不足以達致控方所指稱的推論。

隨著謀殺罪的證據不足,餘下兩罪,即妨礙司法公正,及,法官亦認為陪審團難達至定罪裁決,最後裁定14被告均表證不成立而無罪釋放。控方亦表示不會就法官的決定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