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設醫療指示法例|醫管局:簽署指示非放棄治療 助晚期病人自主

撰文:林子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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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最後一里路,不少人希望走得安詳,而並非靠醫療儀器勉強延續。《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下周五生效,將確立「預設醫療指示」(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命令」法律框架及效力,冀讓晚期病患者可以自主決定部分治療方案。

病人和家人或對簽署指示有分歧,或因不完全了解指示或病人心意。醫管局分享,有末期病患者冀簽署指示,惟女兒擔憂會影響父親平時治療,或導致「死得快啲」。當局解釋說,指示不是催命符,簽署不代表放棄治療,紓緩治療會繼續進行,最後該病人簽署指示,更如願參與女兒婚禮。

醫管局臨床倫理委員會主席謝文華表示,新法例是晚期照顧服務里程碑,為指示提供法律框架,保障施救者及患者權益。(林子慰攝)

現時年滿18歲且有精神能力的市民,可以預先簽署預設醫療指示(指示),列明若患上末期癌症等特定情況,拒絕接受的維持生命治療項目,包括拒絕如心肺復甦術(CPR)、插胃喉及輸血等。指示僅在3個先決條件下生效,包括末期癌症、植物人及不可逆轉的壽命受限疾病。

醫管局臨床倫理委員會主席謝文華表示,新法例是晚期照顧服務里程碑,為指示提供法律框架,保障施救者及患者權益。新法例核心精神是「慎入易出」,在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時,需滿足4個條件,包括須有兩名無利益關係見證人,其中一人必須為醫生;而病人撤銷指示時則可透過多種方法,包括撕毀文件、書面聲明等。

家人是陪伴患者治療路上的重要角色,但或與患者對治療方案有不同意見,謝文華稱相關情況「日日都發生」,建議有意簽署指示的晚期患者盡早與家人商量,表達意願。

當局分享,有患有末期結腸癌的病人冀簽署指示,拒絕心肺復甦術,惟女兒擔憂會影響父親平時治療,或導致「死得快啲」,反對他簽署方案。女兒與醫護及父親商討後知悉,指示不代表放棄治療,紓緩及其他治療都會與當事人及其家人共同跟進,最後該病人簽署指示,更在簽署後兩個月如願參與女兒婚禮。

另外,亦有末期肺癌患者冀簽署指示時,家人產生分歧。該名患者接受多年治療,後期已對所有標靶治療有抗藥性,繼續只會有副作用。患者表達簽訂「預設醫療指示」意願,惟一子一女產生分歧。身為主要照顧者的女兒知悉母親患病及治療的辛苦,冀尊重母親選擇;兒子則不同意簽署,認為可以尋找名醫為母親繼續醫治。後來,在醫護鼓勵下,患者向兒子說明情況,包括可能連承受搭車尋找醫生的心力都沒有,最後兒子體會及了解母親想法,轉為支持母親簽署。

若滿足生效條件 醫護不遵指示需負法律責任

謝文華指出,新條例下任何人都無權推翻患者決定,若患者滿足指示生效的先決條件,而醫護最後沒遵循指示,需負法律責任;若在最後關頭時,或有家人突然不捨患者離去,醫護也會根據法例及專業守則執行指示,並向家人解釋病患選擇。

不過,謝文華強調,相關指示只會在先決條件滿足時才會生效。若患者並非因原本病情,而是因意外或非自然因由緊急送院,醫護可不遵指示,為患者提供必要的維生治療。

法例生效當日 醫生可上載指示至醫健通

另外,法例生效當日起,醫生可在病人同意的情況下,將指示上載至醫健通,讓其他醫生知悉該名病患狀況。除了醫管局外,亦有私營機構提供簽發指示的服務,惟不可簽署不作心肺復甦命令。謝文華表示,若有患者想將之前簽發的指示文件上載至醫健通,可尋找簽發醫生或公院醫生協助。

局方為「不作心肺復甦命令」提供黃色文件袋,授權救護員在緊急情況下搜查袋內的文件。(林子慰攝)

至於臨床法定文件「不作心肺復甦命令」,必須由兩位醫管局醫生共同簽發,有效期為一年,屆滿後需重新簽發,並且只限紙本形式儲存。局方亦為該命令提供黃色文件袋,授權救護員在緊急情況下搜查袋內的文件。

團結香港基金助理研究總監周嘉俊表示,政府將預設醫療指示(AMD)上載至醫健通,方向值得肯定,有助提升醫療資訊的流通。他建議,相關文件可同步於公立醫院臨床管理系統及急救服務系統中,讓前線醫護人員在緊急情況下能即時識別病人的意願。

醫管局自2012年起開始簽發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命令,至2025年共簽超過5萬份。當局2024年通過《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訂明上述兩份文件的法律框架及效力。由立例至今超過一年半,局方已培訓超過4.4萬名員工新法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