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設醫療指示實施 醫衞局:讓晚期病人有尊嚴地走完人生最後旅程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下的主要條文今日(31日)起實施,訂明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法律框架,同時為醫療專業人員和施救者在遵從指示和命令時提供法律保障,以尊重末期病人的晚期治療及照顧安排意願。
醫衞局指,《條例》以尊重病人就維持生命治療所作的自主抉擇為目的,讓他們能夠安詳而有尊嚴地走完人生最後的旅程。
醫衞局發言人表示,患有嚴重而不可逆轉疾病的成年病人,可在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時,預先表明當自己一旦喪失精神能力及在符合其指明的先決條件時,希望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例如心肺復甦術等。
病人不能透過指示拒絕基本照顧及紓緩治療 指示採「慎入易出」原則
醫衞局表示,預設醫療指示讓患有嚴重而不可逆轉疾病的成年病人,在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時,預先表明當自己一旦喪失精神能力及在符合其指明的先決條件時,希望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例如心肺復甦術、人工輔助呼吸,以及人工供給營養及液體等,惟病人不能透過指示拒絕基本照顧及紓緩治療。
局方指,按照「慎入易出」原則,訂立者訂立指示前,須充分理解及審慎權衡每項指令對其自身狀況的影響,以作出知情決定,並須符合多項法定要求;而訂立者亦可按《條例》訂明的方式隨時撤銷指示。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由醫生簽發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則由註冊醫生為符合訂明條件的病人簽發,確保在醫院以外的環境中,即使沒有醫護人員在場,施救者也會按命令行事,不對病人施行心肺復甦術。
《條例》生效後,醫療專業人員和施救者在知悉病人持有指示或命令,且在符合《條例》訂明的指明先決條件的情況下,須按指示或命令行事。基於「如有疑問,救人第一」的原則,《條例》為醫療專業人員和施救者提供法律保障,包括不知悉病人持有有效和適用的指示或命令,因而對病人施以維持生命治療,或真誠而合理地相信病人持有有效和適用的指示或命令,因而沒有對病人施以維持生命治療,會免於法律責任。
醫衞局:尊重病人就維持生命治療所作的自主抉擇
政府的政策目標是確保末期病人及其家屬能夠得到適切的晚期照顧服務和支援。《條例》下的指示及命令,以尊重病人就維持生命治療所作的自主抉擇為目的,讓他們能夠安詳而有尊嚴地走完人生最後的旅程。《條例》生效標誌着香港晚期照顧服務踏入新的里程。
發言人指,為配合《條例》生效,醫衞局已夥拍持份者,包括政府決策局及部門、公私營醫療機構、院舍、專業團體和緊急救援服務機構,推展多項準備工作,當中包括為公私營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參與緊急救援的政府部門及團體的前線救援及管理人員,以及院舍員工等人員,舉辦專業培訓講座,並更新服務和作業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