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律師被指年資不足被拒考資格試 認為是歧視 求覆核被拒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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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地執業的男律師,去年報考海外律師資格考試時,因執業未達5年,被指不符報考資格。內地律師不服決定提出司法覆核,指來自普通法地區的考生,只需2年執業經驗,但來自非普通法地區的考生如他,則要額外多3年,認為這構成歧視,並為這有違發展大灣區的國家政策。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今(31日)頒判辭,指相關規定是因應兩個法律制度的差異,並確保考生對本港實行的普通法有足夠認識,不構成歧視,拒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並令內地律帥需支付律師會的訟費。

申請人為肖湘,答辯人為香港律師會。

申請人為肖湘不滿被拒考資格,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黃浩謙攝)

申請人只執業4年半不符報考資格

判辭透露,申請人先後在中美取得法學碩士和執業資格。他在2025年3月申請報考香港的海外律師資格考試,屬「非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中國內地)」 類別。惟律師會於同年5月拒絕其申請,指申請人在內地的執業經驗只有4年6個半月,不符非普通法地區考生需5年執業經驗的規定。

認為不公違反發展大灣區的國家政策

此外,申請人亦提出的多項理據,包括指相關規定屬歧視和不公等,並認為其他來自普通法地區的考生,只需2年執業經驗便可報考;惟來自非普通法地區的考生如他,則需額外多3年的執業經驗,認為這構成歧視,違反《人權法》及《基本法》,並認為這違反發展大灣區的國家政策。

應先透過覆核機制上訴而非司法覆核

法官在判辭指,申請人應先透過覆核機制提出上訴,他卻選擇提出司法覆核,明顯已不合適。

要求是要確保考生對普通法有足夠認識

法官則反駁指,律師會對兩者有不同的執業經驗要求,是要確保考生對本港實行的普通法有足夠認識,這並不構成歧視,強調相關規定,是因應兩個法律制度的差異,和該些差異對本港司法制度的影響。申請人指相關規定違反發展大灣區的國家政策,但這些理據和本案並不相關。

法官認為,申請人提出的理據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拒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並下令他要支付律師會的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