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灣區攜港澳建消費投訴平台 西DorSi冀助港人追討預繳欠款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通過《廣東省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協作規定》,今年10月1日起實行,大灣區共九個城市的消委會,將與香港及澳門消委會開展跨境協作,包括設立「粵港澳大灣區消費投訴轉辦平台」,若港人在內地遇到消費糾紛可「一鍵投訴」。消委會今日(5日)回應指,將會繼續善用資源,與大灣區內各個消保組織加強合作,優化大灣區消費環境。
民建聯前立法會議員顏汶羽表示,港人到內地網購平台購物已成常態,有機會遇到貨不對辦的情況,惟過去香港消委會與內地協同效應有限,只能轉介投訴個案,料日後通過投訴平台向內地相關單位跟進,將更有效及直接。網紅「西DorSi」則指,內地盛行預繳式消費陷阱,不少港人儲值後發現商戶無預警結業,最終得不償失,期望投訴平台能為港人追討欠款。
10月1日起實行 平台重點「一鍵投訴、一網轉辦」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上周五(7月31日)通過《廣東省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協作規定》,並在周一(8月3日)舉行新聞發布會正式發布。該《規定》共有11項條文,明確列明大灣區內地九市(即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及肇慶市)消委會,透過簽署合作協議或備忘錄,與港澳消委會開展跨境協作。
跨境交流合作包括展開聯合消費調查、聯同處理跨境消費投訴、聯合發布消費警示等,並設立「粵港澳大灣區消費投訴轉辦平台」,實現跨境消費者「一鍵投訴、一網轉辦」,相關合作將於今年10月1日起實行。
民建聯顏汶羽︰過去消委會與內地協同效應有限 只能轉介個案
過去一直關注消費權益的民建聯常委、前立法會議員顏汶羽表示,港人已習慣到內地網購平台跨境購物或北上消費,惟一旦收貨後發現貨不對辦,或不幸遇上微信朋友圈等騙案,即使向香港消委會投訴,也因發生地點位於內地,難以追究及調查,消委會只能登記個案及轉介往內地。
顏汶羽指,雖然香港消委會現時與內地保持一定協作,但整體的協同效應有限,相信隨着《規定》的實施,粵港澳三地在處理投訴及宣傳教育工作上,將能發揮更到位的作用,例如透過網上平台「一鍵投訴」,向內地消費權益單位跟進,相比轉介個案更直接及有效。
網紅西DorSi︰內地盛行預繳式消費 料消費糾紛與日俱增
北上KOL、「律政司粵港澳大灣區專責小組」成員西DorSi表示,隨着港人北上消費常態化,相信消費糾紛只會與日俱增,例如跨境口岸附近商場便有不少商戶推行預繳式消費,通過儲值特定金額獲取折扣優惠,或是儲值愈多優惠愈多等,吸引港人衝動消費,惟商戶有機會無預警結業,最終消費者得不償失。
預繳式消費只會愈黎愈多,關口只要求其租一個舖位,每個人收300蚊,100個人就有3萬蚊,轉過頭兩個月就執咗笠,但香港好多人會衰衝動。
西DorSi又指,曾有朋友在橫琴口岸一帶的按摩店儲值,兩個月後發現店舖消失無蹤,最終損失3,000元。他期望《規定》落實後能夠為港人追討欠款,並便利他們毋須親身北上到當地向相關單位投訴,也不需要用不流利的普通話講解個案。
消委會︰將與大灣區內各個消保組織加強合作
消委會回應指,歡迎落實推行《廣東省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協作規定》,認為有助促進跨區域消費者權益保護協作,並更有效保障區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委會將會繼續善用資源,與大灣區內各個消保組織加強合作,優化大灣區消費環境。
《廣東省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協作規定》繁體全文︰
(2026年7月31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促進跨區域消費者權益保護協作,優化粵港澳大灣區消費環境,有效提升市場一體化水平,建設宜居宜業宜遊優質生活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協作的指導,組織、協調、督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加強跨區域消費環境建設,完善標準規範,支持省消費者委員會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消費者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的合作,推動粵港澳大灣區消費者權益保護規則銜接、機制對接。
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肇慶市(以下簡稱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區域協作,促進區域間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大政策協調,支持本市消費者委員會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消費者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開展粵港澳大灣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協作,以及參與粵港澳大灣區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多方協作。
省和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人民政府應當為本地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協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三條 省和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消費者委員會應當探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消費者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通過簽訂合作協議、備忘錄等方式,開展跨境投訴調解、消費教育、維權業務合作,優化粵港澳大灣區消費環境,推動粵港澳大灣區消費者權益保護跨境協作。
省和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消費者委員會可以邀請行業協會、企業代表等參與粵港澳大灣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協作;探索開展消費者跨境權益保護課題研究和跨境消費環境評估。
第四條 省和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消費者委員會應當結合實際,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消費者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聯動開展下列跨境交流合作活動:
(一)聯合編制粵港澳大灣區消費者權益保護規範;
(二)聯合舉辦消費維權合作會議;
(三)聯合開展消費維權業務培訓;
(四)聯合開展消費調查;
(五)聯合開展商品和服務比較試驗;
(六)聯合開展消費教育;
(七)聯合開展消費普法宣傳和維權引導;
(八)聯合發布消費提示警示;
(九)聯合處理跨境消費投訴;
(十)其他跨境交流合作活動。
第五條 省和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消費者委員會應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消費者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建立常態化聯動協作機制,及時交換消費投訴熱點、重大消費風險等信息,加強跨境常態化聯動與信息共享。
省和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消費者委員會應當探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消費者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通過交流會、座談會、研討會、視頻會議等方式加強互動和交流。支持省消費者委員會推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消費者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輪流舉辦粵港澳大灣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會議。
第六條 省和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消費者委員會可以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消費者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通過放心消費商家、誠信店培育活動等方式開展跨境消費誠信共建和互認,加強在培育與管理、社會推廣、信息交流等方面的合作,協同構建跨境放心消費環境,提升跨境消費體驗。
省和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消費者委員會可以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消費者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圍繞重點消費領域、消費者投訴集中的行業、社會熱點消費以及新型消費問題,聯合開展商品和服務比較試驗、消費體察、消費調查等,並共同發布結果,加強跨境商品和服務社會監督。
第七條 省和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消費者委員會應當結合實際開展跨境消費教育,聯合香港特別行政區消費者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向消費者普及三地消費環境、消費風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糾紛解決機制等方面知識。
省和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消費者委員會應當探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消費者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聯合發布消費提示警示,推動跨境消費風險預警協作。
省和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消費者委員會應當依托官方網站、新媒體平台等渠道,建設粵港澳大灣區消費資訊專區,及時發布三地消費維權權威信息,為消費者提供消費指引。采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消費者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發布的信息,發布前應當先征得提供方同意。
第八條 省消費者委員會應當推動完善跨境消費糾紛處理協作規則,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消費者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協作,暢通跨境消費投訴轉辦渠道,提升投訴處理效率。
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消費者委員會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消費者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探索跨境消費糾紛線上調解方式,提高調解的信息化、便利化水平。
省和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消費者委員會受理、轉辦、調解處理跨境投訴案件,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案件涉及的個人信息等給予保護。
第九條 支持省消費者委員會依法建設、優化粵港澳大灣區消費投訴轉辦平台,加強平台數據安全管理,推動實現粵港澳大灣區消費者登錄平台一鍵投訴、一網轉辦。
第十條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以外的本省其他地級市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促進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協作,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