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日本帶含受管制成分藥物回港會否違法?須符2條件才可獲豁免
不少港人到日本旅遊時會到藥妝店購買日本止痛藥、感冒藥或漢方藥「看門口」。衞生署昨日及今日(5日及6日)在全港多區展開執法行動,打擊非法售賣及管有未經註冊藥物,兩日共檢獲240盒大正製藥「G」字風邪藥(感冒藥)及EVE QUICK DX頭痛藥,均含有受管制成分、但屬未在本港註冊的藥品。
不少市民或擔心在外地購買這些藥物帶回香港自用會否觸犯法例。根據香港法例,攜帶藥劑產品及藥物入境,原則上須附有衞生署簽發的進口許可證;不過若旅客在隨身行李中攜帶合理數量供個人使用的藥劑產品或藥物,可獲豁免領取進口許可證,一般定義為一至兩個月的個人用量,大約在數盒範圍之內。倘若攜帶數量過多,海關有可能懷疑產品用作代購或轉售而進行檢控。
醫衛界立法會議員林哲玄表示,市民外遊後攜帶兩至三盒當地藥物回港自用,確實存在合理性,由於不涉及在港買賣交易,不構成違法,但他呼籲市民到本地持牌藥房購藥,以確保安全。「香港買藥有安全保障,繞過保障同跳落火坑係冇分別。」
檢獲日本藥品含布洛芬、二氫可待因 屬受管制第一部毒藥
衛生署在昨日(5日)及今日(6日)的行動中,在持牌藥房、藥行及其他店舖,檢獲以日文標籤的藥品,沒有附印格式為「HK-XXXXX」的香港藥劑製品註冊編號。該批產品懷疑含有「布洛芬」(Ibuprofen)及「二氫可待因」(Dihydrocodeine)。
當中「布洛芬」屬於非類固醇消炎止痛藥,常見於EVE等止痛藥,常見副作用包括噁心、腸胃不適及胃潰瘍;「二氫可待因」則屬鴉片類鎮痛藥,常用於鎮咳及紓緩痛楚,常見於大正感冒藥或Lulu A Gold DX,副作用包括嘔吐、便秘及昏昏欲睡。
兩者在本港法例下均屬於《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下的「第一部毒藥」,必須在註冊藥劑師監督下於藥房售賣,或按醫生指示使用。非法售賣或管有未經註冊藥劑製品或第一部毒藥屬刑事罪行,每項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帶受管制藥品入境必須合理數量及供個人使用
根據香港法例第60A章《進出口(一般)規例》,攜帶藥劑產品及藥物入境香港均受海關及衞生署管制,原則上須附有衞生署簽發的進口許可證。不過,若旅客在隨身行李中攜帶合理數量供個人使用的藥劑產品或藥物,可獲豁免領取進口許可證。
所謂合理數量,一般定義為一至兩個月的個人用量,大約在數盒範圍之內。倘若攜帶數量過多,甚至達到數箱的程度,海關有可能懷疑產品用作代購或轉售而進行檢控。
雖然一般非處方成藥可以自用名義豁免牌照,但由於EVE含有第一部毒藥「布洛芬」,而部分感冒藥如「Lulu A Gold DX」含有「二氫可待因」或「甲基麻黃鹼」(具止鼻塞及咳嗽作用,可導致心跳過速、焦慮、煩躁和失眠),即使是自用亦有可能因涉及管制成分而面臨法律風險。
衞生署強烈建議市民切勿在外地購買來源可疑劑製品回港
衞生署強調,未經註冊的產品安全、素質及效能均未獲保證,強烈建議市民切勿在外地購買來源可疑或未經註冊的藥劑製品回港。
買日本漢方藥回港自用都有可能違法風險
前往日本購物時,有三類藥妝及保健品屬於本港海關列明的「高風險物品」,攜帶入境極可能觸犯法例。
第一類是含有危險藥物或受控精神成分的製劑,包括部分強效鎮痛藥、安眠藥或強效感冒藥,入境時必須持有醫生處方證明,否則可能被視為非法進口危險藥物,最高可被罰款500萬元及監禁終身。
第二類是含有瀕危動植物成分的藥物或保健品,例如部分日本漢方藥,或含有熊膽、虎骨、鹿茸等成分的保健丸,即使屬於自用,若缺乏相關許可證亦屬違法。
第三類則是含有受管制化學品或汞超標的化妝品,部分宣稱強效的美白膏或去斑膏曾被驗出汞(水銀)含量超標,這類產品禁止入境香港,一經發現會被海關沒收並展開調查。
入境過關安全守則與登機規定
市民若希望避免過關時誤墮法網,購物及入境時需留意多個細節。市民在購買前應仔細查閱外盒的成分標籤,避開含有「Ibuprofen」(イブプロフェン)、「Dihydrocodeine」(ジヒドロコデイン)或「Methylephedrine」(メチルエフェドリン)等受管制成分。
在控制數量方面,必須是合理數量,如兩至三盒,同時必須保留原裝盒、日文說明書及購物收據,切勿拆盒或混合盛載,以便海關查驗成分及用途。若因長期病患需要攜帶處方藥,應隨身帶備香港或日本醫生的處方副本或藥袋證明。
市民若對所攜帶的藥物是否超量或含有管制成分存疑,入境時應主動選擇海關紅色申報通道向海關申報,切勿隱瞞,以免遭罰款或被檢控。
林哲玄:攜帶兩至三盒藥物回港自用 存在合理性
醫衛界立法會議員林哲玄表示,市民外遊後攜帶兩至三盒當地藥物回港自用,確實存在合理性,由於不涉及在港買賣交易,不構成違法,但他呼籲市民到本地持牌藥房購藥,以確保安全。「香港買藥有安全保障,繞過保障同跳落火坑係冇分別。」
至於通過網店代購或集運公司運藥是否違法,林哲玄強調不存在灰色地帶,因網店或集運公司非持牌藥房,也無醫生或藥劑師在旁監督配方,雖然市民無觸犯法例,但代購或集運公司將非註冊藥物運往市民登記地址,已構成違法。
林哲玄舉例指,若在內地網購平台淘寶搜尋非註冊藥物,也無法購買或運送,因網購平台及快遞公司有責任確保藥物符合當地法規。
海關表示,根據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入境旅客如在其個人行李內攜帶合理數量供個人使用的不受法例規管一般藥劑產品或藥物,則可獲豁免領取牌照;但是含有危險藥物、抗生素或第一部份毒藥的任何合成藥物,受香港法例所管制,如果備有相關的醫生處方,請一同攜帶以便清關。
海關表示,如旅客在入境時未能就攜帶的禁運/受管製品出示有效的牌照或許可證,可遭檢控,而有關物品亦會被檢取。進入香港的旅客如攜有任何受管制供自用,屬於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的危險藥物,應該攜帶衞生署的書面許可,以及前往紅通道,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相關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