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被指代國企經理持涉貪股份 官稱不排除錢屬商人所有 裁罪脫
新加坡商人陳金水,被指曾代前煙草國企「川渝中煙」總經理吳應祿持有包裝供應商不情願下出售的股份,該筆股份回購所得達4億元人民幣。商人因被指曾處理這筆款項,被控1項洗黑錢罪(DCCC 1588/2024)。暫委法官李志豪今(11日)在觀塘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裁決時指,控方未能證明吳與供應商之間的罪行真有發生,亦不能排除被告聲稱該些金錢屬他所有的說法屬實,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陳金水(被起訴時61歲)由資深大律師華偉思(Wayne Walsh)代表,控方由律政司外聘大律師是香媛代表。控罪指,被告於 2020 年 2 月 21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9 日,在香港滙豐銀行的戶口,處理4.02億元人民幣,該款項全部或部份為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李氏兄弟稱不情願地把股份售予被告
李官裁決時指,本案的背景是,煙草國企「川渝中煙」的總經理吳應祿,負責採購事宜,其職位形同政府官員,不可利用職權謀私。李曉明和李曉華這兩兄弟,在1996年成立的雲南紅塔塑膠有限公司,是「川渝中煙」的包裝供應商,該兩兄弟另持有鋰電池業務的「恩捷」公司。李氏兄弟稱他們與吳有頻繁業務往來,不敢逆吳的意思,因此不情願地同意將公司的7%股份售予被告,被告實際上代吳持股。
被告辯稱該4億人民幣是他的錢
被告自辯卻稱,該4億人民幣是他的錢,與吳無關,案中所有股票皆為其投資,他從無代吳持股。被告又稱他在新加坡從事酒店業,90年代來港經營煙草業,他在2001年在新加坡成立亦WF Sinco公司,向中國煙草總公司(CNTC)銷售香煙過濾器。
被告認與吳有業務往來
被告又稱,他在一個香港舉辦的煙草展上認識吳,兩人在2004年開始有業務往來。被告截至2012年的資產約8400萬港元。
李氏兄弟認為被告代吳持股屬猜測
李官指,吳與李氏兄弟的瓜葛,發生在中國大陸,屬關鍵證人的吳並沒出庭作證。李氏兄弟認為被告代吳持股,只屬兩人的猜測,欠缺證據支持。
無法排除被告說法或屬實
李官續指,他無法排除被告的說法或屬實,因被告能仔細交代他沽出股票後如何花錢,說法合理。若然相關款項是黑錢,被告分散給不同人,反而有敗露風險,更有機會收不回金錢。此外,被告多年前曾向李氏兄弟發電郵稱,他願意「賭一把(take a gamble)」,這與被告將投資視為冒險的說法相近。
吳要取得股份仍需付大筆款項
李官續指,若李氏兄弟所說的賄賂真有其事,吳應是佔有上風,他要李氏兄弟無償或以象徵性價格轉讓股份應是理所當然。然而吳為了取得股份,需付一筆相當可觀的款項。
以被告營商經驗不會不知吳是官員
被告在錄影會面時曾隱瞞他知道吳是政府官員。李官同意以被告營商經驗豐富,不會不知道吳的身份,惟不減其證供可信性。由於控方無法證明上游罪行,法庭最終裁定被告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