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大生3學期GPA不達標被踢出校 求司法覆核被拒 須付訟費16萬
城大男學生因三個學期的學分(GPA)低於1.7被「踢出校」,他不服向校方申請覆核獲批,可繼續在城大就讀,但其中一個條件是他需在下一個學期取得2或以上的學分。惟他在下一個學期僅獲1.1的學分,最終被校方終止學籍,他再申覆核亦遭拒。他就此申請司法覆核(HCAL1085/2026)。
暫委法官林展程今(14日)頒判辭,認為校方做法並無不公,駁回其司法覆核,並下令該男生需向城大支付16萬元訟費。
申請人曾品熹,答辯人為香港城市大學。
3個學期的學分只有0.8至1.6
判辭透露,申請人於2021年8月底,開始在城大修讀生物醫學工程學士課程。他於2021至2024年的3個學年中,其中3個學期的學分,分別為1.5、0.8和1.6。根據相關規條,學生任何3個學期的學分低於1.7,或會被校方終止學籍。
以健康理由申請覆核准繼續就讀
校方於2024年6月通知曾會終止其學籍。曾其後以健康理由申請覆核。校方同年7月批准其覆核,讓他繼續在城大就讀,但其中一個條件是他需在下一個學年,取得2或以上的學分。
接下學期學分仍未達標被終止學籍
惟曾於接下來於2025至2026年的第一個學期,其學分為1.1。校方於2026年1月通知曾決定終止其學籍。曾再申請覆核,校方同年2月拒絕其覆核。
認為校方不應考已慮過的學期
曾之後申請司法覆核,他沒有律師代表,要求推翻校方的決定。他指校方於2024年決定終止其學籍時,已考慮其學分低於1.7的三個學期,而該決定已被覆核,因此校方於2026年決定終止其學籍時,不應考慮該3個學期。曾指校方現時的做法不公和越權。
官指校方已行使酌情讓曾繼續就讀
法官則指,規條指「任何三個學期」,不是指決定終止學籍後的任何三個學期。法官又指,校方於2024年行使酌情權給曾機會,讓他繼續在城大就讀,其後的覆核決定,不代表低於1.7的3個學期不再被考慮。
認為城大決定並無不公和越權
法官認為,城大的決定沒有不公和越權,因此駁回申請人的司法覆核,並下令曾需向城大支付16萬元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