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基金未註冊裁違社團條例 上訴被駁回 吳靄儀稱會終極上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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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支援社運人士的612人道支援基金,被指未有註冊為社團,任基金信託人的天主教榮休樞機陳日君、藝人何韻詩等5人,早前就被裁定違反《社團條例》提出上訴(HCMA446/2022)。

上訴庭去年底審理案件,今(3日)頒下判辭,「612基金」並非單純一筆以信託形式持有的金錢,各上訴人有相互的權利和義務令其運作時,他們並有按照信託契約及補充信託契約行事,認為這屬《社團條例》下所指的「社團」,在在成立後1個月內無註冊,故裁定原審並無不穩當,駁回上訴。

吳靄儀在庭外稱會考慮上訴。

5名上訴人(由左到右):許寶強、吳靄儀、陳日君、何秀蘭和何韻詩今日均有到法庭。(朱棨新攝)
上訴人吳靄儀在庭外稱,會上訴至終審法院。(朱棨新攝)

5名上訴人判罰款4000元

5名上訴人: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和何韻詩,被票控一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指他們在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作為「612 人道支援基金」的本地社團幹事,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為基金註冊。5人均為基金的信託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罰款4000元。此外,基金的秘書施城威亦被裁定罪成,被罰款2500元,而施未有提出上訴。

吳靄儀稱會向終審法院上訴

吳靄儀庭外表示,是次爭議不單只是612基金是否受《社團條例》規管,而是影響很多人。吳續指,《社團條例》中的「社團」定義非常廣闊,吳質疑:「是否幾個人行埋一齊,共同做一啲事,便屬社團?」吳稱會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吳靄儀、何韻詩、陳日君早前因就社團條例被裁定傳票罪成,被判罰款4千元。(盧翊銘攝)
歌手何韻詩是被告之一。(盧翊銘攝)
天主教榮休樞機陳日君亦被票控。(盧翊銘攝)

判辭有就社團定義作詮釋

上訴庭法官在判辭指,根據「社團」法定定義的恰當詮釋,「一人以上的組織」是指一個擁有與同一定義中的「會社、公司及合夥」共同特性的實體,即:1) 由一班可被識別人士組成;2) 有共同目的、宗旨或利益;3)通常有取用名字;4)有對成員有約束力的規章或守則管限,該規章或守則訂定成員資格、決策機制、財務及其他行政事務、和委任管理人員等在運作上不可或決的事宜;5) 由負責人員管理;6) 有業務地點;7) 成員間有相互權利和義務。

條例下的註冊制度是要維護國家安全

法官又指,《社團條例》中的註冊制度,是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以及保護他人權利和自由,有其合法目的。同時,提出註冊申請、提供社團資料、提交申請的時限、拒絕註冊的權力,以及有關罪行的條文等,均與合法目的有合理關連。

鑑於註冊制度的涵蓋面、申請所需的程序和要求、申請並非事先批准機制、申請遭拒絕和不提交申請的後果,以及其他相關條文,上訴庭認為註冊制度沒有超過為達致合法目的之所需。

無人因該些限制受嚴苛負擔

上訴庭又認為, 沒有證據指出任何個人,包括各上訴人,會因為註冊制度施加的限制,在行使結社自由的權利方面承受極為嚴苛的負擔。

上訴人有運作基金的業務

上訴庭續指,「基金」被各上訴人以「基金」的名義,為信託契約所訂明的共同目的和宗旨而成立。其業務和事務受信託契約和補充信託契約所管限,各上訴人按照這兩份信託契約管理「基金」及運作其業務和事務。

根據信託契約,各上訴人通過一個大體的管治架構進行決策,並就「基金」事務給予指示,重點包括分發捐款。基金的秘書施城威及秘書處統籌「基金」日常管理、運作及執行各上訴人的指示。自2019年7月起,各上訴人在香港不同地點定期舉行會議,就「基金」的業務和事務進行討論及決策,這些地點是他們運作「基金」業務的地方。

基金運作具實質及永久特性

此外,「基金」的運作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正式、實質及永久的特性。各上訴人以受託人身分於2019年7月4日與「真普聯」訂立協議,這協議具法律約束力,「基金」因而得以通過「真普聯」的銀行帳戶接收及分發公眾捐款。根據信託契約,他們必須備存有關接收及分發捐款的帳目和結算單。同時,「基金」亦委任核數師,通過其Facebook 專頁及網站,不時向公眾更新其工作,並通過各上訴人與公眾進行積極互動。

各上訴人有為基金籌募捐款

上訴庭又指,各上訴人一直有意使用「基金」作為籌募、收集及運用公眾捐款的工具,以支援反修例運動。「基金」有必要以信託形式設立,從而確保向公眾有所交代,此舉明顯使有關安排更為正式,増加公眾信心,有助籌募捐款。

這基金並非是一筆信託形式的金錢

上訴庭認為,「基金」並非單純「只是一筆上訴人以信託形式持有的金錢」。在基礎協議下,各上訴人之間有相互的權利和義務,致使他們在以「基金」模式運作時,有責任按照信託契約及補充信託契約行事。

認為基金屬條例所指的社團

上訴庭認為,「基金」是《社團條例》所指的社團,但它於2019年6月28日成立後的1個月內 ,沒有根據《社團條例》申請註冊或申請豁免註冊。而各上訴人均是「基金」作為社團的幹事。而控方已證明控罪元素,因此上訴庭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