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11至14歲時與胞妹亂倫 胞妹15歲時報警 不會出庭作證
24歲男子涉於11至14歲期間,數度與年幼他4歲的胞妹亂偷,胞妹並曾為他口交及手淫。男子從而被控亂倫及非禮等7罪,案件(HCCC302/2023)今(3日)在高等法院開審。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的胞妹X在15歲時報警揭發事件,她不會出庭作證,但控方會傳召被告的老師出庭,以證被告曾接受性教育,以證他知事件的嚴重性,又指被告警誡下曾稱:「我嗰時好細個,不過我認我有做過,我依家都好後悔。」
被告L.H.C.N.(現年24歲)被控4項亂倫罪,及3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猥褻行為罪,指他在2013年9月2日至2016年7月17日期間,在香港某單位,4度與當時年齡為7至10歲的胞妹X性交,他知道X是其妹妹;及在同一時段内,3度向X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被告與妹同房睡覺時提意性交
控方在開案陳詞指,首兩項亂倫罪均在兩人的睡房發生,當時睡房只有他們兄妹二人,被告突然提議「扑嘢」,遂與事主性交;第三次事件一星期後發生,2人在家中客廳,X為被告手淫,其後被告要求她口交,過程持續5至6分鐘,最終被告在事主口中射精。
X在15歲時報警
兩星期後,事主在家中客廳再為被告手淫及口交,其後兩人再度性交,被告在事主的腹部射精;同日晚上,兩人的祖父母在房間內睡覺,父母已經外出。事主再為被告手淫及口交,整個過程持續約5分鐘,其後二人再度性交,被告同樣在事主腹部上射精。事主X在15歲時報警。
被告指妹妹願意並曾主動提意性交
控方指,X不會就本案作供,但控方會傳召兩名警員作供,以證明拘捕過程恰當,及被告在警誡下曾招認稱:「我嗰時好細個,不過我認我有做過,我依家都好後悔。」此外,被告亦曾提及妹妹同意及曾主動提議性交。
從射精情況可見被告知道後果
除此以外,控方亦會傳召被告的中小學老師,已證明被告曾經接受性教育,知道有關行為嚴重錯誤。控方認為,即使被告當時年幼,亦必然知道其行為是錯誤的。再者,被告最終只在事主腹部射精,反映他清楚知道體內射精的後果,
事主X案發時7至10歲
承認事實指出,被告2002出生,案發時約11至14歲;事主則在2006年出生,案發時約7至10歲。案發時,他們與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及傭人同住。事主X在2021年12月9日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