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la司機衝黃燈撞斃19歲少女 官斥過路處加速不負責任 囚22月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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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Tesla的男司機,駛經元朗安樂路行人過路處時,撞斃19歲尼泊爾籍少女,他早前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案件(DCCC1415/2025)今早(17日)在區域法院判刑。

暫委法官鍾偉強判刑時透露,被告擔心遲到,駛至行人過路處附近時,為省時間沒減速反而加速一倍,斥其做法極其危險及不負責任,認為被告一時魯莽,導致本案的意外發生,其刑責屬中至高。他事後捐10萬做慈善只屬良心受責,以減輕心理壓力,未能給予減刑,判囚22個月,及停牌5年,及自費參與駕駛改進課程。

被告歐陽劭匡(案發時31歲)早前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控罪指,他於2024年11月7日,在元朗安樂路近燈柱FA7842在道路上危險駕駛,引致19歲女事主Pun Lisa死亡。

被告歐陽劭匡早前求情時曾透露,他在意外後亦處於極度恐懼狀態,並要接受心理治療。(羅敏妍攝)
19歲女事主Pun Lisa在元朗安樂路被Tesla私家車撞至拋上空中,倒地昏迷,送院搶救後死亡。(羅敏妍攝)
報告透露,被告歐陽劭匡當日駕車上班,因擔心遲到,駛經過路處時沒減速反加速一倍,結果撞到提早過路的女事主。(羅敏妍攝)

被告過往有7項交通案底包括5次超速

鍾官引述辯方求情指,本案最大的減刑因素是被告認罪。背景報告亦指出,被告現年32歲,專上教育程度,在非政府機構任職活動幹事,月入2.5萬,有7項交通案底,包括5次超速,被告現已知錯及有真誠悔意;另外兩份精神科報告則指出,他在案發後患上創傷後壓力症,服藥後病情有好轉。

擔心上班遲到而超速

鍾官判刑時指,被告駕駛至案發地附近的十字路口時已經超速,在距離案發地60米時,附近的交通燈轉為黃燈。而被告為了節省時間,未有減速,反而加速至超速近一倍並撞倒事主。被告解釋,案發時正前往尖沙咀上班,因為擔心遲到而超速。

官斥做法極危險須判阻嚇性刑罰

官斥,此做法極其危險及不負責任,因此量刑必須具阻嚇性,但不論法庭如何判罰,亦無法挽回事主的性命,以及彌補其家人因至親離世所帶來的痛苦委屈。

死者衝紅燈不減司機罪責

法官續指,法庭沒有忽略事主過馬路時有衝紅燈,但是合理的駕駛者在駛近過路處時,須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被告一時魯莽導致本案,其刑責應屬中至高。

捐款屬良心受責不另給予減刑

此外,被告曾有5次超速紀錄,因此其交通紀錄並非惡劣,但也不算良好;他在案發後曾捐款幫助小學及大埔火災,官認為,捐款屬被告良心受責,為減輕心理壓力而作出,不另給予減刑,惟考慮到被告在案發後患上抑鬱等症狀,減刑兩個月,判囚22個月。

女事主被撞至凌空拋起不省人事

案情指,在案發當日早上8時許,被告駕駛Tesla私家車沿青山公路行駛,該路段限速為50公里。當日天氣晴朗,交通流量中等,被告駛經意外路段時,前方沒有車輛。在交通燈轉為黃燈時,被告加速行駛衝往過路處。同時,19歲女事主Pun Lisa在紅燈亮起時,橫過行人過路處。她行至路中間時遭被告私家車的左側撞至凌空拋起,其後不省人事 送院搶救後不治。解剖報告指出,事主身體多處受傷,盆骨有不穩定骨折。

專家指若以50公里時速行駛應能避免意外

被告警誡下承認撞倒事主。在交通意外重組後,專家認為被告「衝黃燈 。若他依據道路限速每小時50公里行駛,應可在發現女事主後,以0.9秒反應時間煞車,便可避免意外。

《道用使用者守則》有就黃燈作定義

本案的意外涉及「衝黃燈」的法律盲區。根據《道路使用者守則》,黃色燈號的法律含義代表「停車」,除非車輛在轉燈瞬間已極度接近停車線,突然煞車或會導致後車追撞等危險情況,方獲准謹慎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