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攝影師曾於IG上載彩虹旗 客人發現後即走:我是反同性戀者!

撰文:陳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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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難發現身邊有朋友和同事會就不同議題在Facebook、IG發表意見,但在享受言論自由的空氣時,有沒有想過自己在社交媒體上的一舉一動會隨時掉飯碗?
早前有一位美國攝影師表示有客戶發現她的同志身分後慘被取消工作之餘,更收到對方這樣的回應:「我不想我5歲的孩子會被你這種人影響」。

女攝影師Faith Grace希望透過攝影來表達每人的故事。(_faithhhh14 Twitter圖片)

21歲的Faith Grace是一位人像攝影師,早前一名孕婦向Grace查詢拍攝孕婦寫真的檔期,Grace表示答應並安排時間。但一天後,該孕婦在搜尋Grace的過往作品途中,發現攝影師的個人社交帳戶內貼有彩虹旗(支持同志的象徵),遂向Grace查詢她的性傾向。Grace大方向對方表示自己是同志後,即換來對方取消工作,並直言自己是反同性戀者,又說不希望自己年僅5歲的孩子認為同性戀是沒有問題,不想孩子被她「這種人」影響。Grace在社交媒體上公開兩人的對話內容,又說事件令她非常痛心,希望借網民分享來停止一切歧視情況,隨即有差不多4萬人轉載。

圖為Grace公開兩者的對話。(網上圖片)

Faith Grace攝影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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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議題無論在西方社會,還是在本港都容易引起極大爭論,雖然社會一直有聲音指性傾向無礙員工工作表現,但像Grace這種例子亦時有發生。香港亦曾有同志因被公司發現其性傾向而遭辭退,風氣令LGBTQ人士對於公開自己的性傾向卻步。社商賢匯在2012年的調查亦顯示,近60%的LGBT受訪僱員表示,因擔心「其他人的看法」及「給定型的可能性」,所以不會向同事公開性傾向或尋求性別認同。

由於本港現未有就性傾向反歧視立法,所以勞工處亦不會處理這方面的個案。記者曾向勞工處查詢,處方回應指部門暫未會特別處理這種投訴,並指目前一般是處理員工福利、賠償、假期及解僱等,而若僱員覺得自己是屬不合理解僱,他們是可以投訴的,但何為「不合理」的定義則需按個案而定。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轄下的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小組,曾在2009年推出消除性傾向歧視僱傭實務守則,當中提到「確保僱員不會因本身的性傾向而遭受處分或解僱」,惟小組沒有強制企業簽署,守則亦無法律約束力;平機會雖會負責處理歧視個案,但除非僱主如Grace客人般直言是因其性傾向而辭退對方,否則難以判斷個案是否成立,因此不少LGBTQ人士至今仍求助無門,只好選擇將自己的性傾向隱藏。

(資料來源:Daily 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