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遞辭職信 HR拒批星期日做Last Day惹議 僱傭條例點寫?
遞交辭職信是職場常見環節,但如何填寫最後工作日卻可能引發爭議。近日有網民在社交平台發文求助,指自己剛辭職,但公司人力資源部(HR)拒絕將其離職生效日(Last Effective Date)定為星期日,堅持最後工作日只能是星期五,令事主大感困惑,帖文隨即引來極多網民熱議。
近日有位事主在社交平台threads發文表示,自己剛向公司提交辭職信,並打算將離職生效日定於某個星期日,如此便剛好滿足僱傭合約中「提前一個月通知」的規定。然而公司人力資源部卻明確拒絕此安排,理由是 「最後工作日必須是星期五」,因此離職生效日不能是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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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主對此感到不解,並向已離職的同事查詢,發現不少前同事的離職文件上,最後生效日確實寫著星期日。這令他更疑惑,於是上網發文,尋求人力資源專業人士或過來人的建議,應如何與公司協商,或瞭解此規定的法律依據。
網民:唔好畀一句「公司政策」 大到你
帖文隨即引來極多網民留言回覆,「我之前HR 都話唔可以星期日last day,但我打過去勞工處問係無問題,你可以話返比HR 知,唔好蝕個weekend pay 比佢」、「前HR表示,唔好畀一句『公司政策』company policy 大到你,因為如果相關條款係比勞工法例規定的差(至少係僱員利益受損),就算勞資雙方同意都唔得,要拗起上嚟一定以勞工法例為準。」、「如果你平時返開星期一至五,Last employment day係星期日,last working day係星期五,星期五佢要同你計好晒糧同你做exit,出糧要出到星期日,睇嚟你HR有心呃你唔熟,小心佢跟手話你通知期不足再扣你2日糧」。
《僱傭條例》的離職日定義係點?
那究竟Last Day是否不論定在假期星期日呢?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如通知期以月計算,通知當日應包括在通知期內,一個月指由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直至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 (如2月13日至3月12日),如下個月份並無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 (如 1 月 30 日至 2 月最後一日)。如發出通知之日為一個月的最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 (如 2 月最後一日至 3 月 31 日),總之有足夠通知期就可以,即最後工作日是星期五,但最後受僱日則是星期日,是沒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