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失信名單人數2024年首下降 個人破產全國性立法時機已成熟?

撰文:趙觀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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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南方周末》報道, 中國失信名單人數在2024年十年來首次下降,在2025年第一季度亦同比下降9%。專家分析,人數下降得益於得益於執行轉破產的制度規則與信用修複制度的完善。還有不少專家表示,個人破產全國性立法的時機已經成熟。

中國失信名單人數2024年首次下降

2024年,十年來中國失信名單人數首次下降,新增245.7萬人,同比下降23%。2025年一季度,新增39.42萬人,同比下降9%。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披露,截至5月16日,中國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有856.83萬。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北京市破產法學會會長徐陽光分析,失信名單人數下降,得益於執行轉破產的制度規則與信用修複制度的完善。

徐陽光表示:「只要他完成判決確定的義務,或達成和解(即信用修復),或者經執行發現確無財產可執行(則進入破產程序),法院都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刪除失信信息。

深圳破產法庭。(深圳中院)

失信被執行寸步難行

報道指,62歲的桑黎川曾是一家從事食品快檢業務公司的總經理,因為融資困難,資金鍊斷裂,他承擔了兩千萬元(人民幣,下同)的個人負債,最後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桑黎川表示,再創業的過程不順利,一旦失信別人就不敢合作,融資渠道也斷了。目前桑黎川連基本的生活費也沒有,靠東借西借維持生活。

電商從業者楊先生表示,因為公司破產,他個人負債三百萬元,只能用家人的銀行卡賬戶維持生活和工作。他表示,有一次他在新辦的銀行卡中存入兩萬多塊錢,用作女兒下學期的書本費和母親高血壓的治療費,但很快就被銀行劃扣。

一位曾經的企業創始人表示,其失信後曾做過網約車司機,但收入會直接被銀行划走,即使是法院允許保留的、滿足最低生活標準的退休金,也會被銀行划走,在自己的賬戶上留不下一分錢生活費。

廣州韓後化妝品有限公司創始人王國安拍片總結,一旦進入失信名單,不僅聲名掃地,沒有人給機會,還會寸步難行,需要請司機專門開車去外地,而且信念也會崩塌,覺得很難東山再起。

條款打擊面過大

據報道,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法官耿妝群曾提到,「每年全國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形納入失信名單的數量佔總體的比重基本在80%-90%。」耿妝群認為,該條款設立的初衷是打擊那些有能力卻故意逃避執行、主觀惡性較大的被執行人,實踐中對該條款的濫用,導致打擊面擴大,反而損害了一些被執行人的合法權利。

徐陽光指出:「失信被執行人制度是在個人破產制度尚未確立時的一種替代措施。」

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影片截圖)

2021年3月,《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實施,在全國率先開啟試點。2025年3月,廈門成為第二個準備實施個人破產條例的城市。

內媒《羊城晚報》曾報道,2024年8月29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裁定宣告一對夫妻債務人破產,三年考察期後,可向法院申請免除未清償的債務,是否免除則由法院依法審查裁定。

8月29日,深圳破產法庭法官對債務人郭某某(右一)、李某某(右二)夫婦宣告破產。(羊城晚報)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破產法庭庭長曹啟選表示,面對社會的擔心,《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在制定之初就對防止逃廢債進行了嚴格設計,如規定申請人應嚴格履行誠信義務、建立個人破產信息登記與公開制度等,同時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建章立制、審慎把關。現有的案例證明,逃廢債的企圖被層層關卡「拒之門外」。

如何破解公眾疑慮

有調研報告指,個人破產立法目前最大的障礙是公眾對破產制度存在誤解。29%的人認為債務人無論如何都要清償債務,其次擔心逃廢債,最後,還有人認為個人破產就是債務免除。

個人破產制度。(視覺中國示意圖)

徐陽光表示:「債務人不進入破產程序,也會出現轉移、隱匿財產、拒不執行的情況。進入破產程序,恰好有手段查清其是否轉移了財產,並進行逃廢債調查,實施相應懲戒。」

不過專家指出,在擁有成熟個人破產制度的國家,清算居多,重整較少。廣東省破產管理人協會規則和紀律工作委員會主任王利海律師認為,目前在個人破產制度實施的初始階段,重整案件中設置的償債比例較高,清算案件佔比過低,發揮作用小: 「設置個人破產制度的目的,是要讓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脫離債務的漩渦、破繭重生,能為社會再作出更大的貢獻。目前清算的比例非常低,重整的償債比例又太高,導致個人破產制度在實施過程發揮的作用非常小。」

個人破產。(南方周末)

銀行與化債計劃

報道又指,實際上,個人債務大部分是個人與銀行的糾紛。王利海表示,此前在重整程序中,重整計劃草案需要在債權人會議上拿到債權金額、債權人人數雙2/3以上贊同票。因為金融機構享有的債權金額往往較大,國有銀行因為內部審批等原因一般不同意債務豁免,所以,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幾率非常低。

齊礪傑也指出,「從理性的角度看,銀行接受化債計劃是有益的,但由於缺乏相應制度,他們不得不在風控管理和績效考核之間進行艱難抉擇。儘管認識到這是正確的事,卻沒人敢於行動,因為名不正則言不順。一旦制度得以完善,總行經過研究也認為可行,在考核時,若能單獨計算這一部分,問題便能得到解決。」

2025年5月5日,重慶,中國銀行。(視覺中國)

報道指,王利海表示,在深圳試點的破產重整環節中,有一項制度創新值得向全國推廣,即通過專家小組評估債務人的清償能力,從而降低破產重整的債務償還比例。

在「個人破產債務人清償能力評估」制度下,個人破產管理人(一般是律師)會對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和未來償債資金來源進行充分調研,並對債務人的必要支出進行科學核算,最後設定一個清償比例,提交給清償能力評估會議小組討論。小組成員通常由五位法律、金融、會計、審計、心理健康、調解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

允許銀行等債權人代表參加聽證會,可以就各自關心的問題向管理人、債務人現場發問,專家小組根據管理人提出的盡職調查報告、對債務人的發問情況,最終民主評議是否同意管理人提出的清償比例,並將專家意見提交給法院。法官根據上述專家意見作出裁定,也不用承擔很大壓力。

專家呼籲全國立法

據報道,不少專家表示個人破產全國性立法的時機已經成熟。齊礪傑表示:「至少在地級市及以上的行政區劃,個人破產立法肯定成熟了。2024年底,一些人大代表已經拿到了一審稿草案,按照當前進度,如果不出意外,我認為大概是三年以內。」

齊礪傑認為:「民營企業融資難一直存在,你要是不做個人擔保,根本貸不到錢。所以有限責任無限化了。個人破產,是唯一能夠打破無限責任的救濟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