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小民判死︱中國華融前董事長受賄18億 2019年後再有貪官判極刑

撰文: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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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一案,周二(5日)在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賴小民被判處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案情指,賴小民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索取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超過17.88億元(人民幣.下同)。法庭亦證實賴小民在與妻子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與他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並育有子女。

2019年,前山西省呂梁市副市長張中生,二審被山西高級人民法院維持死刑判決,成為內地8年來第一位被判死的貪官。再對上一次有貪官被判死已是2011年,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和蘇州市原副市長姜人傑被處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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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小民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索取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超過17.88億元。(資料圖片)

經審理查明,賴小民在2008年至2018年期間,利用擔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主任,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得融資、承攬工程、合作經營、調動工作以及職務提拔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索取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超過17.88億元。其中1.04億余元尚未實際取得,屬於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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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在2009年底至2018年1月期間,賴小民利用擔任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伙同特定關係人侵吞、套取單位公共資金共計超過2513萬元。此外,賴小民在與妻子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與他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並育有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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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小民除了貪污、受賄外,還有與他人重婚並育有私生子。(資料圖片)

法院認為,賴小民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主觀惡性極深。法院指,賴小民的22項受賄犯罪事實中,有3項受賄犯罪數額分別在2億元、4億元、6億元以上,另有6項受賄犯罪數額均在4000萬元以上。同時,賴小民具有主動向他人索取賄賂和為他人職務調整、提拔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財物等從重處罰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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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又指,賴小民在犯罪活動中,利用國有金融企業負責人的職權,違規決定公司重大項目,越級插手具體項目,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法院表示,賴小民目無法紀,極其貪婪,大部分犯罪行為均發生在中共十八大之後,屬於典型的不收斂、不收手、頂風作案,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