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小民判死︱宣判後今伏法僅歷時一個月 成近十年首名被處決貪官

撰文: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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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一案,在月5日被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天津高級人民法院在上周四(21日)二審宣判,駁回上訴。
據官方傳媒報道,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1月2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賴小民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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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報道,起訴書指控賴小民在2008年至2018年期間,利用其擔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主任、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黨委副書記及總裁、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及董事長、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兼)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或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索取、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17.88億元,其中1.04億元尚未完成收受。

賴小民同時被指控在2009年底至2018年1月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非法佔有公共資金,共計2513萬元。此外,賴小民被指控在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並育有二子。

賴小民除了貪污、受賄外,還有與他人重婚並育有私生子。(資料圖片)

值得一提是,中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死刑必須最高法院核准,但並沒有規定核准期限,僅規定接到最高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下級法院應當在七日內執行。事實上,自十八大以來,賴小民是第一位因貪腐被執行死刑的官員。在2019年,山西省呂梁市前副市長張中生二審被山西高級法院維持死刑判決,他雖然是內地8年來第一位被判死刑的貪官,但至今仍未獲最高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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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上一次有貪官被執行死刑已經是胡錦濤時代。在2011年7月19日,浙江省杭州市前副市長許邁永、江蘇省蘇州市原副市長姜人傑被執行死刑。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