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租賃新例:嚴禁劏房 核心區內禁短租 不超過一個月押金

撰文:梁子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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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這是全國首部規範住房租賃、規範長租公寓等新興業態的地方性法規,北京也成為首個將「住有所居、房住不炒、租購並舉、職住平衡」等寫入地方立法的城市。
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人解讀《條例》的主要條款、立法意圖、嚴禁劏房等規定。

官方媒體《法治日報》報道,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條例》體現了北京市推動實現群眾住有所居、宜居安居的堅定決心。

《條例》明確要求嚴禁群租,規定出租住房應以原規劃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打隔斷改變房屋內部結構,起居室不得單獨出租,廚房、衛生間、陽台、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用於居住,人均使用面積和每個房間居住人數須符合規定。同時明確賦予街道辦、鄉鎮政府對違法群租的管理職責和處罰權。

《條例》還明確首都功能核心區內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鎮地區出租短租住房的,應當符合本市相關管理規範和本小區管理規約,無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無相關約定的,應當取得本棟樓內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內其他業主的一致同意。

2021年10月16日,人們在北京三里屯購物區散步。根據10月14日發布的行動計劃,北京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旨在在未來五年內將北京建設成為國際消費中心。(Getty Images)

此外,《條例》明確租賃企業收取押金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並須通過第三方專用賬戶託管,單次收取租金數額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租金,超收的租金應當納入監管;經紀機構收取佣金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並且合同期滿當事人續約的,經紀機構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同時,金融機構發放租金貸款應當以備案的租賃合同為依據,劃入承租人賬戶;貸款金額不得高於租賃合同金額,貸款期限不得超過租賃合同期限,發放貸款頻率應當與承租人支付租金頻率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