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姐弟墮亡案、北大弒母案死刑犯 為何均在農曆新年前被行刑?

撰文:孫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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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姐弟墮亡案被告張波、葉誠塵,及北京大學弒母高材生吳謝宇,均於周三(1月31日)被執行死刑,引發廣泛關注。至於為何在農曆新年前對他們執行死刑,有內地律師介紹指,這或是對犯罪行為採取的一種震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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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新網報道,北京安劍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兆成表示,農曆新年前執行死刑可以避免在節日期間引起不必要的關注和影響,避免給社會帶來不良影響。此外,農曆新年前執行死刑也可以讓罪犯的家屬有足夠的時間安排後事,與罪犯進行最後的告別。

周兆成續指,執行死刑的日期可能還會考慮到司法程序和判決的生效時間等因素。但需要注意的是,執行死刑的具體時間應該根據司法程序和判決的生效時間來確定,而不是根據個人的喜好或特殊時期來選擇。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王躍凝亦介紹,「根據以往經驗,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一般在終審判決當年就會執行死刑。」在節日臨近前執行死刑或是法律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主觀惡性極深的犯罪行為採取的一種震懾方式。

至於內地死刑的流程,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張偉娜律師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執行死刑前,罪犯可以會見其近親屬、親友。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詢問是否有遺言。

有內地律師介紹指,農曆新年前執行死刑或是對犯罪行為採取的一種震懾方式。(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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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執行死刑公布,禁止遊街示眾或者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執行死刑完畢,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書記員製作筆錄,執行法院將執行情況和照片上報最高法院。

執行後,對於死刑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屍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王躍凝稱,死刑罪犯臨刑會見制度落實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在依法保留死刑的現實國情下,安排罪犯與其近親屬會見,體現了司法的人性關懷,有助於減少罪犯及其近親屬的抵觸、對抗心理,是刑罰執行文明化、人道化的重要標尺。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相關規定,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李寶蓮解釋,中國是世界上第二個正式採用藥物注射死刑的國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開展注射執行死刑工作要求後,各地法院對注射執行死刑工作十分重視,2008年前後,逐步推廣注射死刑代替槍決,截至今日,槍決方式並未完全廢除。

網民評論:

「不能留壞人過年這一條理由就夠了。」
「類似於秋後處決。」
「讓受害人家屬過個石頭落地的好年。」
「給新年增加一點歡樂的氣氛。」
「一般是秋後問斬,但是時間過了也不能留着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