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大學生被殺案一審宣判 男友被判死刑

撰文:孫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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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南京21歲女大學生李倩月,2020年被男友洪嶠夥同另2名男子合謀殺害一案,周四(7日)在雲南西雙版納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洪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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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判指,被告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殺人,被告人洪嶠、祁文強盜竊一案,對洪嶠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人民幣,下同),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1萬元;對張晨光、曹澤青分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祁文強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8千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洪嶠與被害人李倩月是戀人關係,後二人發生矛盾,洪嶠產生殺害李某月之意,並邀約被告人張晨光、曹澤青多次商議殺害李某月的計劃。2020年7月6日,洪嶠等三人在江蘇省南京市選定雲南省勐海縣普洱茶公園為作案地點,由洪嶠誘騙李倩月前往勐海縣,同時提供資金及作案工具,後洪嶠帶領張晨光、曹澤青多次演練殺人方法並交待作案細節和定時匯報等要求。2020年7月9日上午,張晨光、曹澤青到達勐海縣。當晚,李倩月被誘騙至作案地點,曹澤青、張晨光將李某月殺害並掩埋。

另外,2019年5月,被告人洪嶠指使被告人祁文強在江蘇省南京市某度假區盜竊價值1.8萬元的夜視儀。

法院認為,3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其中洪嶠的地位最高,罪責最為突出。洪嶠因與被害人戀愛糾紛,精心策劃犯罪,指使張晨光、曹澤青將被害人殺害並掩埋,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認罪、悔罪態度差,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依法予以嚴懲。張晨光、曹澤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責小於洪嶠,且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