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屆畢業生收Offer後增重10公斤 公司竟以此為由拒絕聘用?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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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某高校的應屆畢業生小奇(化名),今年5月應聘某公司的「策劃」職位,經兩輪面試後收到「聘用意向函」,但在身體檢查後,公司卻以小奇增重10公斤、「為人不誠信」為由拒絕聘用。

今年5月4日,小奇在某招聘網站上向武漢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投遞簡歷,經過兩輪面試後,5月27日收到該公司人力資源部發送的「聘用意向函」,要求他做身體檢查。

6月初,小奇將身體檢查報告上傳到網上,以為可直接入職的他更在公司附近租屋,準備按時入職報到。6月12日,小奇卻接獲自稱是該公司人力資源部的員工來電,對方表示其體檢報告比簡歷上所填寫的體重肥胖了10公斤,認為小奇不誠信,決定不再聘用。

小奇無法接受公司拒絕聘用的理由,並提到其應聘的「策劃」職位事先沒有說明對體重有硬性要求,「難道人在一段時間內不可以長胖嗎?以這個理由拒絕錄用我,我感到很氣憤」。

他表示,自己很久沒有量體重,可能投遞簡歷時印像中的體重和實際體重有偏差,再加上自己收到「聘用意向函」後暴飲暴食才導致體重增加,但並非公司拒絕聘用的理由,「兩輪面試的時候也沒有說到體重這個問題,現在用這個理由來拒絕錄用我真的很可笑,我希望能給我一個說法」。

6月15日,該公司一名行政部負責人回應稱,成都、廣州、武漢三地的人力資源部員工負責公司的面試,要先查明是哪位員工和小奇對接,了解情況後再答覆,但至今未有回應。

律師:存在締約過失責任或違約責任

《極目新聞》報道,湖北敬卓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海鵬認為,前述職位並非為對體重有特別要求,且並未提前說明,公司是不能以此為由隨意解除聘用。

王海鵬指出,在簽訂勞動合約前,公司已發出「聘用意向函」以明確勞動者的入職時間、工作崗位、薪酬待遇與其他雙方權利義務等。雙方依據「聘用意向函」達成的合意仍為預約合同的合意,目的在於約束雙方按期簽訂勞動合約。

涉事公司前述的行為,違反雙方已經達成的預約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同時,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發生了競合。

王海鵬解釋,締約過失責任指合約雙方為了締結合約而接觸或磋商,一方因故意或過失違反基於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告知、照顧、保護、通知等先合約義務,向對方造成合理的信賴利益損失或(和)固有利益損失,成立締約過失責任。

《勞動合同法》未明確規定勞動合約不成立情況下的締約過失責任,但該法第3條強調的誠實信用原則與締約過失責任設立的初衷具有一致性。因此,可以從該條推知一方因過錯未訂立勞動合約時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結論。

王海鵬建議,雙方的實際用工關係尚未建立,但要約和承諾已具備,合約關係已經成立。小奇可按照民法典中合同法的相關內容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賠償在此期間產生的費用及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