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高材生製售藥物治貓絕症 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重判15年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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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年前,胡虹艷的愛貓確診貓界絕症——貓傳染性腹膜炎(貓傳腹),但她餵服購自國外的一種化合物後,愛貓竟奇蹟般痊癒。
為幫助其他同樣患上貓傳腹的貓隻,胡虹艷自行改良化合物再對外銷售;她合成的化合物在上海寵物圈被奉為「救命藥」,胡虹艷也被患貓主人們喚作「藥神」。
由於胡虹艷製造的合成物未取得國家審批,2021年她被警方以涉嫌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拘捕。
6月30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胡虹艷被判囚15年,罰款4000萬元(人民幣,下同);其弟作為從犯,被判囚8年。家屬對此量刑結果感到很意外,「沒想到會判這麼重」。
被告代理律師介紹,本案的爭議點在於被告生產、銷售的藥品究竟是屬於刑法中規定的偽劣產品,抑或只是未獲批文就對外銷售。

「貓傳腹」是一種在貓與貓之間具有傳染性的慢性病,患貓普遍只有15至60天存活時間。內地傳媒報道,胡虹艷是湖南衡陽人,2013年考入復旦大學化學系讀研究生。2017年底,其飼養的布偶貓患上「貓傳腹」後,她花了過萬元通過化合物交易網站從國外購買一些化合物給愛貓服用。前後花費20多萬元後,愛貓得以痊癒。

在江蘇東西部小動物臨床獸醫師大會上,胡虹艷(右)向人介紹「傳腹康」。(搜狐)

胡虹艷得知不少貓主因買不起藥而耽誤治療,也有患貓確診後安樂死,便萌生了製藥的想法。2019年春天,胡虹艷在網上查到GS441524這種化合物的分子式後,便與朋友做實驗,調試配比,製出實物。據其統計,GS441524對患上「貓傳腹」的貓咪治療率超過90%。成功合成GS441524後,胡虹艷用自己製出的藥給患貓治療。

新獸藥申請時間過長,胡虹艷諮詢後發現根據《獸藥管理條例》規定,GS441524並未在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中。於是,她決定將GS441524作為添加劑,加在獸藥的中成藥中,並委託藥企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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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遭拘

2021年4月22日,胡虹艷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刑事拘留。警方查明,胡虹艷為非法牟利,夥同他人生產含GS441524化合物針劑,用以治療「貓傳腹」,並以每瓶約1000元的價格向國外加價銷售牟利。

胡虹艷以公司名義與獸藥生產企業簽訂協議、合約,採取套用獸藥傳腹康清瘟敗毒片批文手段,由藥企為其生產非法添加GS441524成分的傳腹康清瘟敗毒片片劑,用以治療「貓傳腹」。

涉案藥物「傳腹康」。(上游新聞)

同時,胡虹艷委託他人在江蘇南通設立窩點,將傳腹康清瘟敗毒片片劑以1000元至1200元不等的價格對外銷售。經認定,傳腹康清瘟敗毒片「海外版國內銷售」部分是假獸藥。該產品在國內銷售金額達1000餘萬元。

內地傳媒發布相關報道後,復旦大學化學系就發布情況說明稱,經核查,胡虹艷從未被復旦大學化學系錄取為研究生。

胡虹艷被捕後,與其合作的獸藥生產企業相關人員也被立案調查。藥企相關負責人李某曾表示,雙方合作只是簡單的代加工,藥企根據藥典上的藥方抓藥、生產,並添加胡虹艷提供的添加劑。

雙方簽訂的《關於獸用「清瘟敗毒片」生產項目協議書》顯示,胡虹艷向藥企提供生產工藝路線及原料藥信息等支持,「清瘟敗毒片」提貨單價為1.8元一顆(含稅),一盒12粒裝,含主要原輔料成本費用,協議中並未提到有關添加劑的內容,但該藥的對外銷售價格約1000元至1200元不等。

工人正在對藥品進行生產加工。(上游新聞)

審判

今年4月7日,胡虹艷一案在上海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庭審中,胡虹艷認為其生產含有GS441524添加劑的要求是合規行為,且該產品獲得美國專利,但檢方並不認同。

檢方提供的聊天記錄顯示,胡虹艷曾向團隊成員稱,她以1000元的價格出售,其它藥商賣4、500元,「必須把他們『搞下去』才能掙錢」。胡虹艷又供述,她曾指使第三人向警方報案,至少有4人因胡虹艷打擊競爭對手的行為被刑事立案。

有證據顯示,胡虹艷被刑事立案後,包括藥企負責人在內的20多名相關人員均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疑似為胡虹艷或相關企業打擊競爭對手後遭報復。

關鍵證據:《鑑定意見書》被認定鑑定機構無資質

4月11日,涉案藥企及企業負責人被控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一案在上海鐵路運輸法院開庭。

在庭審中,檢方出具的關鍵證據為上海市獸藥飼料檢測所的三份《鑑定意見書》,其中提到,清瘟敗毒片中含有非法添加劑化學物質GS441524,但並未對其危害性進行說明。且在《鑑定意見書》中涉及的送檢材料、樣本項中沒有附扣押清單、調取證據清單等材料。

涉案藥企提供的一份上海市獸藥飼料檢測所向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關於出具鑑定意見書的情況說明》中表明,因該檢測項目在該所資質認定參數範圍之外,也無檢測方法標準,經協商僅對樣本作成分鑑定。檢測所對涉案藥品進行篩查確認,並根據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等部門的要求出具《鑑定意見書》,未出具任何檢測報告。

同時,上海市獸藥飼料檢測所提到,該所出具的是《鑑定意見書》,不是檢測/檢驗報告。且承認《鑑定意見書》與標準的檢驗檢測報告根本不相同。涉事企業認為是非法證據。此外,公訴方對於藥品是否有療效,也並未予以否認。

律師:鑑定意見不符合書證標準

律師指出,《鑑定意見書》是以書面文件的形式記錄專家意見,但它仍然屬於鑑定人提供的一種主觀判斷材料,明顯不屬於書證。此外,超範圍鑑定後出具的《鑑定意見書》,也應當予以排除。

對於假獸藥的認定,律師認為,《獸藥管理條例》中,沒有規定對「未取得獸藥產品批准文號生產獸藥」行為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在本案中,認定清瘟敗毒片為偽劣產品及以《獸藥管理條例》規定的獸藥所含成分的種類、名稱與獸藥國家標準不符合為由認定清瘟敗毒片為假獸藥,則需要權威檢測報告證明,顯然《鑑定意見書》無法證明這一點。

律師指出,涉案藥企在生產清瘟敗毒片過程中不存在《刑法》中規定的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從主觀上來說沒有主觀故意,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它涉案人員的處理,也應從事實證據出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