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輝牌照屋|妻FB曾用記者頭像 私隱公署:若意圖辨識身份受規管

撰文:劉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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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處助理處長陶輝及其妻子,涉嫌違法居住、改建牌照屋(寮屋)和霸佔官地,其妻子更涉在網上為牌照屋招租。陶輝妻子的facebook帳戶,昨日一度換上《蘋果日報》一名女記者的相片作頭像。《蘋果日報》其後就此事向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查詢,相關行為有否違反《私隱條例》。
私隱專員公署昨日(1日)回覆,根據《私隱條例》,「個人資料」是指關乎一名在世人士,並可識別該人士身份的資料。而社交平台用戶採集及張貼載有他人影像的相片時,如屬有意圖或嘗試去識辨個別人士的身份,則算收集及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受《私隱條例》規管。而取自公共領域,如互聯網的個人資料仍然受《私隱條例》的規管。

助理警務處長陶輝的妻子,涉嫌將碧水新村61A號當作民宿出租,但未領有旅館牌照。(張浩維攝)

私隱專員公署指出,個人資料的收集必須與資料使用者的職能和活動有關,收集手法亦須合法及公平。個人資料的披露及轉移如非用於當初收集目的或直接有關的用途上,就必須先獲得資料當事人明確和自願的同意。

私隱專員公署補充,如有資料使用者違反《私隱條例》下的保障資料原則,私隱專員可向該資料使用者發出執行通知,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而根據俗稱「刑事起底」條文的《私隱條例》第64(2)條,如任何人披露任何個人資料,但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而該項披露導致事主蒙受心理傷害即屬犯罪,最高刑罰是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私隱專員公署亦呼籲,若有人認為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擾,應儘快向私隱公署投訴。公署會就個案作出跟進處理,甚至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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