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研究會理事批黎智英「首席漢奸」 倡送內地審彰顯國安法威力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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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先後被控欺詐罪被還押,及後被加控一項《港區國安法》下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目前正在還押,不准保釋,案件明年4月再提訊。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今日(16日)在《大公報》撰文,批評黎智英在回歸後是「投靠勾結外國勢力叛國禍港的首席漢奸」,又指市民對司法機構一些法官「抱有疑慮」,認為應依據國安法第 55 條之規定,將黎智英移交內地司法機構審理,以彰顯國安法威力。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日在立法會被問到有關文章時,僅稱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會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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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外國勢力必干預黎智英案

顧敏康在文中表示,美國副總統彭斯、國務卿蓬佩奧相繼發文要求撤控及「立即釋放黎智英」,共和黨參議員魯比奧等人亦指指點點,「外國勢力一定會干預黎智英案,充當黎智英後台,這是毫無疑問的,應該在大家的預料之中,基本證明了這些企圖干預他國內政的政客就是香港動亂的黑手。」

他指,特區政府能否最終打贏這場法律仗,取決於香港司法機構能否真正維護國家安全,嚴格依法判案,認為在市民對司法機構一些法官「抱有疑慮」的情況下,依法將黎智英移交內地司法機構審理,「當然合理合法」。他稱,因為這宗案件的成敗關係到《港區國安法》是否真正在香港落地生根,真正懲治那些公然違反國安法之徒,以儆效尤。

顧敏康形容,黎智英是回歸後反中亂港集團的總指揮之一,是投靠勾結外國勢力叛國禍港的首席漢奸,認為一旦此案件被一些法官「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則國安法的威信蕩然無存,「最好的辦法就是引用國安法第55條處理此案,即移交黎智英到內地審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   (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香港國安法第55條
黎智英。(資料圖片)

國安法55條第三種情況「確實存在」 國安已面臨重大現實威脅

顧敏康引《港區國安法》第55條列明,有三種情況可引用第55條,由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包括(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以及(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他認為,第三種情況、即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確實存在」,因國安法出台後,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打着「人權」的旗號紛紛採取制裁措施,尤其是美國政府針對制定《港區國安法》和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作出決定,宣布對中央和特區政府官員實施所謂制裁,「說明國家安全已經面臨重大現實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