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和賣碼頭|港大法學院副院長:若威脅關鍵基建 可啟動國安審查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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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和集團出售海外港口資產的爭議持續發酵,《大公報》今日刊載香港大學法律法院副院長趙雲專訪,指出長和與美國貝萊德集團的交易不僅涉及反壟斷審查,更可能觸及國家安全,必要時可以使用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

趙雲是港大法律學院國際法教授兼負責內地事務的副院長,同時為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亞太區域辦事處代表、中國法學會理事及中國國際法學會常務理事。 他在專訪中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二條,若境外壟斷行為對中國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或限制影響,中國有權進行法律干預。

趙雲:貝萊德藉股權收購控制港口 構成「經營者集中」

趙雲強調,巴拿馬運河是中國與拉丁美洲之間貿易的重要樞紐,承擔了中國對拉美65%的貨運量。若貝萊德集團通過控制巴拿馬港口,採取「選擇性限流」或增加「附加費」等手段,抬高中國航運成本,將削弱中國商品對外出口的競爭力。這不僅對中國出口企業構成潛在威脅,也可能對整體市場競爭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符合《反壟斷法》的域外管轄條件。

巴拿馬港口公司 - 克里斯托瓦爾港 - 巴拿馬(長和官網)

趙雲同時表示,貝萊德通過股權收購取得對和記港口集團的控制權,構成《反壟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他指出,貝萊德集團的全球年營收高達175.6億美元,其在中國市場的業務規模也十分龐大。中國監管機構可以根據《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第二十六條,附加限制性條件,例如禁止非歧視性定價或其他可能損害市場公平的行為。如果交易方拒絕接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有權依據《反壟斷法》第二十八條,以「交易將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競爭」為由禁止交易。

巴拿馬港口公司 - 巴爾博亞港 – 巴拿馬(長和官網)

長和在今年3月公布計劃把數十個海外港口,包括兩個位於巴拿馬運河的碼頭,出售給貝萊德牽頭的財團。港澳辦其後多次轉載《大公報》文章,反對相關交易。針對早前分別有消息指長和主要交易對象是意大利航運集團而非貝萊德,以及最受關注的兩個巴拿馬碼頭將會從交易剝離等等,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亦明確表態,強調交易各方「不得採取任何方式規避審查,未獲批准前,不得實施集中」。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迄今已就長和港口交易作過兩次公開表態。

商務部可啟動國安審查 與反壟斷審查形成雙重阻斷

趙雲指出,除了反壟斷審查外,《外商投資法》第三十五條中的「國家安全例外條款」中指出,如果將交易定性為「威脅關鍵基礎設施安全」,可要求商務部啟動國家安全審查,與反壟斷審查形成雙重阻斷機制。此外,香港特區政府亦可援引《國安法》第七條,審查交易是否「配合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