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附例審議|公眾拒收公署法律文書最高囚7年 做到這點可豁免⋯

撰文:王晉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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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相關小組委員會今午(15日)繼續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兩項附屬法例附屬條例進行逐條審議,就法律條文中可能造成疑惑或誤會的語句進行解讀,重點內容包括對公職人員責任的釐定、公眾收到國安公署法律文書時的責任、特區政府在協助公署履行職責的規定。預料最快今日可完成整個審議工作。

小組委員會今日召開三長會議審理兩項附屬條例。(資料圖片)

公務人員有責任協助配合公署

《維護國家安全 (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 ) 規例》(《規例》)中提到公務人員須為國安公署根據《香港國安法》第55條行使管轄權或採取某項措施「即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

選委會議員陳紹雄關心,若公務人員蓄意不提供協助,應按附屬條例還是內部紀律懲處。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若並涉及第55條,公務人員沒有依照責任協助公署工作,將以《公務員守則》進行處理。

附屬法例將公務人員作為責任主體之一,工程界議員盧偉國詢問公務人員與公職人員的區別。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引用基本法第一章回應指,公務人員是在特區政府擔任受薪職位、受到政府控制的人,他舉例立法會議員有獨立限制責任,「說不上是政府控制的人。」

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功能界別議員謝偉銓以醫管局有部分職員是公務人員,部分職員是醫管局直接僱用人員為例,詢問如何釐定相關責任。律政司律政專員蕭敏鏇解釋要具體個案分析,釐清「誰聘請、誰委任、誰辭退」等因素,但強調即使不是公務人員也具有維護國家安全的一般性責任。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出席審議維護國安附屬條例小組委員會會議。(盧翊銘攝)

拒收公署法律文書最高囚7年

《規例》第三部《關乎公署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事宜》中提到任何人沒有遵從向其送達的法律文書,即屬犯罪,一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處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該條例與公眾有潛在相關性。

選委會議員黎棟國要求解釋「送達」一詞,律政司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解釋說:「啟動55條已經很嚴重,公署人員或會用最清晰方式送達,例如面交。」林定國則引用中國刑事訴訟法解釋,送達傳票通知書或訴訟文件的定義是交給收件人本人,或成年親屬或單位負責人,相信在有效送達條件下不遵從法律文書才會引申犯罪。

民建聯主席陳克勤等議員提出法律文書詐騙的可能性。鄧炳強表示遇到無論什麼情況,懷疑詐騙均可報警。若市民有合理懷疑,並不會觸犯第八條「披露公署正採取的措施或進行的偵查的罪行」。

另外,《規例》規定豁免責任條件:「任何人在遵從法律文書或看來是遵從法律文書時,真誠地作出或沒有作出某項作為,該人無需為該項作為或不作為承擔民事法律責任。」梁文豐解釋,民事法律責任豁免條款很多用「真誠地」表達,公眾在協助執行或遵從法律文書可能會有疏忽,因此要有個人責任豁免,以免因為擔心畏首畏尾,而不幫助公署履行職能。

選委會議員黎棟國要求解釋「送達」一詞(盧翊銘攝)

特區政府須提供一切合理協助

《條例》第四部《關於公署履行職責的保障》規定特區政府須為公署履行職責提供協助,寫明「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或機關或任何公務人員須應公署的要求, 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包括但不限於向公署人員提供出入境優先權、通行特許權和場所使用權。

該部規定任何人「抗拒或妨礙公署或其人員執行職務等的罪行」、「假冒公署人員或假裝能影響公署人員的罪行」的最高罪行為20萬元及3年監禁,「偽造公署文件等的罪行」的最高罪行為50萬元及7年監禁。

小組委員會下午4時15分將進行第三次會議,逐條審議《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布)令》,最快今日可完成整個審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