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務管制|陳帆:劏房業主以行動拒租客續租 可罰50萬及判囚一年

撰文:羅家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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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及房屋局落實劏房租務管制措施,相關草案將於星期五( 9日)刊憲,本月14日在立法會首讀,若本年度通過修例,最快年底或明年初實施。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今早(8日)在港台節目《千禧年代》中表示,條例建議訂立兩年租約,業主期間不可加租,兩年後租客有權續租兩年,如業主未有於首份兩年合約完結前提出續租繳約,租戶可按原有條款繼續租用單位。
陳帆稱,如果業主以鎖房門等行動,令租戶不能繼續使用單位,初犯者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12個月,再犯者最高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強調必需要嚴肅處理。

陳帆稱,如果業主以鎖房門等行動,令租戶不能繼續使用單位,初犯者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12個月,再犯者最高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強調必需要嚴肅處理。(資料圖片/盧翊銘攝)

陳帆指,若業主為趕走租客,不維修單位內的設備,甚或截斷單位的水電供應,屬侵擾行為,將沿用同一罰則。陳帆強調在收費方面,業主只能收取租金,分攤公共費用,租客因某種情況破壞作賠償外,不可收取其他費用。

被問到若業主在租約列明維修費用由租客承擔,是否代表有關費用毋須由業主支付?陳帆指,維修費用基本上應由業主負責,認為有關費用應包括在租金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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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有報道指,有業主研究在訂立首份租約時,先將租金大幅提高於市價水平,再向租客提供「回贈」,並以按年遞減「回贈」優惠,變相加租。陳帆呼籲劏房市民千萬不要簽署這些「不平等條例」,強調有關做法在法理上未必違規,但已屬虛假陳述,同時涉及口頭「回贈」的承諾,若最終要上法庭,在舉證方面會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