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改革|律政司正草擬修訂條例 林定國:有迫切性提交立法會

撰文:余心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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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特區政府上星期公布「完善地區治理建議方案」,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今日(7日)撰寫網誌表示,透過修訂相關法例及落實行政安排重塑區議會,優化後的區議會將會是配合政府的好夥伴,協助政府掌握地區脈搏,凝聚民心。
律政司現正進行《2023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的草擬工作,他表示,今次修例共涉及6條主體法例及14條附屬法例,由於現屆區議會任期將於今年12月31日完結,區議會一般選舉須於今年底舉行,故此有迫切性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以期在暑假休會前完成立法程序。

▼5月2日 政府公布完善地區治理建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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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定國在網誌表示,完善地區治理建議方案,透過修訂相關法例及落實行政安排重塑區議會,實踐將國家安全放在首位、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充分體現行政主導。方案確保未來地區治理架構有明確的功能定位,充分發揮其作用,提升地區治理效能。

他指出,優化後的區議會將會是配合政府的好夥伴,協助政府掌握地區脈搏,凝聚民心。我希望從法律角度,解說方案的法理基礎和相關修例的安排。

草案涉修訂6條主體法例及14條附屬法例

律政司現正進行《2023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的草擬工作。林表示,今次修例共涉及6條主體法例及14條附屬法例,主體法例包括《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區議會條例》(第547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等。

有關《區議會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修訂主要涉及以下六大範疇︰(1) 修訂區議會的職能,(2) 修訂區議會的組成方法,(3) 加入有關委任及地區委員會界別議員的條文,(4) 修訂區議會地方選區議員產生辦法的相關條文,(5) 設立區議會資格審查委員會,以及 (6) 加入監察區議員履職情況,及進行相關調查及處理的條文。

他表示,現屆區議會任期將於今年12月31日完結。按現時《區議會條例》第27條規定,區議會一般選舉須於2023年底舉行。特區政府有迫切性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並爭取立法會盡快通過該草案,希望在暑假休會前完成立法程序。

區域組織沒規定以任何形式組成 包括選舉

對於區議會的組成中,直選議席低不足2成至88個議席,被指倒退至八十年代。林定國在網誌表示,《基本法》第98條給予特區最大程度的空間 ,在依循第97條所定的原則的大前提下,自行制定法律,規範區域組織的具體職權以及組成方法。

他指出,條例並沒有規定區域組織必須是以任何特定形式,例如任何形式的選舉組成。他認為最重要的是按第98條所制定的法律,必須確保能全面準確貫徹第97條的立法原意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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