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境外干預|團體倡登記制免犯禁 政府表明拒作登記

撰文:文維廣
出版:更新:

政府在《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文件中提出訂立新的「境外干預」罪,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也納入規管範圍,引起不少學者、宗教團體憂慮與外國的正常交流也可能犯禁,有意見提出構建「境外影響力登記制度」或設立自願登記機制,讓相關團體在與外國組織有聯繫前,自願諮詢並登記,由保安局對該外國團體進行分類,免本地團體因疏忽觸犯法律。不過,政府表明不會引入登記制度。

此外,詢期間收到的意見中,有倡議相關罰則不能低於英國的監禁14年或澳洲的20年,又認為考慮到美國近幾十年來「以商為諜」的實況,及近年台灣採用「非政府組織外交(NGO 外交)」的手段,受干預範圍的定義顯然需要闊一點。但政府在回應中並未就罰期表態,只重申「境外干預」罪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才有機會違法。

基本法23條立法公眾諮詢期2月28日完結。(潘耀昇攝)

政府指,「境外干預」罪的建議,是以現行《社團條例》中與維護國家安全或禁止香港特區的政治性團體與境外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的有關條文為基礎並加以完善,禁止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包括在境外成立,但實際上與香港特區有關聯的組織在香港特區運作,以有效防範和制止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在香港運作。

政府指2018年引用《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證機制有效(資料圖片)

當局承認早前曾考慮是否設立登記制度,以提高境外組織透過在香港的組織及個人進行政治性活動或涉及國家安全的活動的透明度,但經審慎考慮後,認為現行《社團條例》下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所需可禁止社團運作的機制已為社會熟悉,亦具備相關運作經驗,包括 2018 年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

此外,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 5,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警務處處長可為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需要,要求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和代理人提供指定的資料。因此,決定不引入登記制度。

不過,也有意見要求抽走「境外干預」罪,理由是香港是一個國際城市,在新罪名下,任何對特區政府情況持反對意見的外地團體,都可能被視作干預香港的「境外勢力」。任何與這些外地機構團體聯繫交流,作出反對行為的市民,也可能被視為「配合境外勢力」。另有意見指,英國人可以呼籲結束帝制,美國人也可叫自己的總統下台。若在香港,這些言論或會被視爲干預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運作,會損害香港在外國人眼中的「一國兩制」形象,令他們覺得香港的自由嚴重受損。

政府則回應指,訂立一條「境外干預」 罪是仿效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以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勢力透過不當手段干預國家或香港事務,包括政策的制訂或執行、選舉、立法及司法機關的決定,及損害中央或香港與任何外國或中國任何其他地區的關係的行為。

當局重申,「境外干預」罪只有在同時滿足 3 個條件之下,才有機會違法,分別是:

1.配合境外勢力;

2.是要使用不當手段,例如明知而作出關鍵失實陳述、使用暴力、威脅使任何人的財產或名譽受損;

3.是要意圖帶來干預效果,例如影響政府、立法會或法院履行職能,及干預本港的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