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鐵母親疑衝門上車!4歲幼童遭拋下爆喊 人母事後態度辣㷫全網
和年幼子女失散,父母當然要立即尋人!本港一名女子近日在Threads表示,在港鐵石硤尾站月台見到「有個大約4歲嘅細路喺度爆喊」,自己出於好意,「行埋去問佢係咪唔見咗媽咪」。小童一邊哭泣,一邊表示「媽咪自己跑咗去前面,上咗車走咗」,卻遺下幼童獨自在月台。樓主詢問「知唔知阿媽電話」,小童遞上寫了電話號碼的八達通給樓主。
樓主立即致電,正當以為母親會心急如焚,豈料對方接通後,要求樓主向兒子代講,「叫佢自己搭下一班車去下個站」,母親在下一個車站等候。
一聽真係火都嚟埋,頂唔順直接爆佢:「你有冇搞錯呀?個小朋友得幾歲,你叫佢自己搭車?」
樓主亦都不太放心,任由小童自己上車,但母親仍然計較時間,詢問樓主「係咪都係去同一個方向,可唔可以順便幫手帶埋個仔過去?」
條友真係癡X線,萬一成條街啲人以為我拐帶兒童,𠵱條數點計先?
樓主差點想報警,最終直接叫月台職員過來處理,交給職員後沒有再理會。
帖文引來許多網民討論,紛紛批評母親惡行:
「報警,等佢去警署接返個仔,告佢疏忽照顧」
「其實你真係要報警,無後果,呢啲人只會一錯再錯」
「呢啲阿媽真心要考牌」
「呢啲咁嘅老母!希望仔女大咗都留佢喺老人院」
「其實真係要報警,疏忽照顧同心理傷害係屬虐待兒童,係犯法」
亦有人心痛小朋友:
「4歲真係好細個,幼稚園中班嘅小朋友」
「希望個小朋友心理冇事啦,仲要日日對住𠵱個大人」
更有網民大讚樓主做法正確:
「好彩你夠冷靜」
「咁唔合理應該好有可能係騙案嚟,你醒目交畀職員」
「你嘅好人好事要欣賞」
更有過來人分享類似經歷,母親「話專登訓練個仔獨立而瀨低個仔,好似又係3至4歲」,亦有人在港鐵鑽石山站直擊「成家人衝門,剩返個小朋友喺月台」,自己和一名熱心女子陪同小朋友搭到下一個站,「諗住搵返小妹妹屋企人」,「點知下一站見唔到佢啲屋企人」,原來家人前往數個車站後的地方,她們唯有向職員求助。
真係唔知佢屋企人諗咩?嗰個妹妹好細個,佢連屋企人個電話都唔記得,都好彩講得出讀到邊間學校。
但有網民分享其他有關走失的好人好事:
「我細個係(幼稚園年紀)唔見咗姨媽,跟咗幾個好心嘅哥哥姐姐去麥當勞食薯條,再背屋企電話等人接」
「小朋友唔識背公公電話。 於是,我在旁邊陪佢等咗一陣。 好彩5分鐘後,佢公公回來。我都放心啲。不過,佢公公可能以為我係壞人,帶住小朋友,就直接走了。不過,都唔緊要,小朋友安全就得」
根據本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7條,任何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導致、促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包括視力、聽覺的損害或喪失,肢體、身體器官的傷損殘缺,或精神錯亂),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
(a)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b)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3年
(Threads@723.ow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