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陸振中涉非禮女下屬 控方指事主酒醉不清醒 才未似常人反應
警司陸振中涉在殘廁3度非禮女下屬,危駕並襲擊同袍案在區域法院續審,控方今(7日)進行結案陳詞,並指閉路電視拍到被告帶X到廁所的情況,期間有途人觀察二人舉動達8秒之久,亦拍到被告離開殘廁時脫下口罩,質疑他因在廁格內強吻過X,至離開時未有戴上。而X當日酒醉,頭腦不清晰,故未能作出正常人的反應亦可理解。案件將押後於2月12日繼續結案陳詞,法官亦已定於4月15日就案件作裁決。
陸曾兩次觀察儲物室
主控指出,閉路電視片段可見,陸與X第一次上廁所時,她臉部向女廁,反映她一心想去廁所,但陸捉住X才令她轉向殘廁。X入女廁後,陸兩次觀察儲物室,當時X仍在女廁,正常而言,被告應該仍不知道X因人來人往無法嘔吐,因此陸無須幫X找殘廁而四處觀望,由此推斷陸在X走向女廁,已在找地方犯案。
途人曾觀察陸及X約8秒
控方續指,當時一名途人經過,該名途人一直看着陸和X的方向。如果陸純粹站在盲區等待,X自己進入殘廁,途人為何要觀察長達8秒之久。主控強調8秒的時間對於途人而言是相當長。
被告或因強吻X後忘戴口罩
主控續指,被告在與X第二次去殘廁的時候有戴口罩,離開殘廁的時則沒有。雖然被告辯稱因抹鼻涕及面油之類而脫下口罩,但控方認為更大機會強吻X而忘記戴回口罩。
最佳處理應叫其他督察陪X
控方質疑,陸聲稱想聽黃總督察的分享而參與聚會,若X想去廁所,最好的處理方法應是叫其他督察陪她,陸亦提及擔心見習督察賴文顯會醉酒鬧事。按常理而言,陸身為警司,更應留在飯枱陪伴黃及看管賴,而非陪X去廁所。
疑陸突戴口罩是想帶X上廁所
控方又指,陸在某時段中突然站起並戴上口罩,更行到X身旁並將其拉起,X當時雙手下垂,全身「軟癩癩」,其後更跌到,陸才返回座位並脫下口罩。陸曾解釋,他想幫X坐好,惟控方指X的坐姿與原本比較無大分別,陸若只是想看看X,更毋須戴上口罩。質疑陸戴口罩是有意識的舉動,想帶X去廁所,見X的狀況才打消念頭。
疑陸曾示意在旁督察坐下不要跟來
控方指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第三次帶X到殘廁前,X伏在桌上休息,與陸並無交流,X亦無顯示要上廁所。此時陸再行近並戴上口罩,督察蔡文浩亦站起,陸卻做出一手勢令蔡遲疑及退後,其後他拍醒X,X步向洗手間中途跌倒。陸稱曾想叫蔡一起扶X,但控方質疑,蔡遲疑的反應似是聽從指示沒有跟去廁所,認為陸的說法不可信。蔡亦稱陸的手勢是叫他坐下,態度有少少惡,不算客氣。
X當時酒醉頭腦不清晰
雖然辯方多番批評X,指她有許多方法阻止陸,但控方強調,X當日是酒醉,頭腦並不清晰,她未遇過上司找藉口帶走她情況。X作供9天半,性罪行而言非易事,並要面對猛烈盤問至情緒爆發。事發當下每人的反應不同,法庭應考慮X在醉酒,無法清醒應對不能得罪,權力極大的「山寨王上司」。
X被侵犯後曾向3人投訴
控方又稱,X有3名新近投訴人,大大加強她的說法。X在8月下旬落口供,但她在6日23日已經作出新近投訴,且投訴與其供詞的說法一致。除非X是非常陰險,酒醉下已想誣捏被告並已作好故事,認為辯方指X作供時「做戲作故」並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13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