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師強姦新相識女網友罪成 認用暴力但指對方無受傷 囚7年半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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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師與新相識女網友第二次見面,藉口到酒店談心,不理女方月事來潮下把她強姦,女方曾作反抗,廚師卻稱不配合會更痛。事主事後稱要報警,廚師卻說:「我知你都鍾意我嘅。」廚師早前被裁定強姦罪成。他今(16日)在高等法院求情時認有用暴力,但事主沒有受傷,又指事主在事發前已接受心理輔導,認為未對她造成嚴重創傷。惟法官陳嘉信判刑時指,事主案發時僅16歲,報告指她事後受極大心理困擾,甚至出現了結生命的念頭,屬加刑因素,判廚師入獄7年半。

被告葉泳鋒(現20歲,廚師),被控於2023年10月8日在天水圍嘉湖海逸酒店某房間,強姦案發時16歲的X。

被告葉泳鋒在高等法院被裁定強姦裶成,被判囚7年半。(黃浩謙攝)

稱只用低量武力且事主無受傷

辯方承認案發時沒有使用安全套,亦有使用武力,此為加刑因素,但事主沒有受傷,形容被告所使用低量武力(minimal violence),亦沒有精心策劃要強姦事主,當時他只是受酒精影響,一時無法控制情緒,才會在愚蠢下犯案,望法庭從輕處理。

指事主未被侵犯前已接受心理治療

辯方續指,事主的創傷報告顯示她未有嚴重或顯著創傷,而事主在未被侵犯前已有接受心理治療。被告案發時19歲,事主則16歲,雙方年紀差距不大,牽強而言二人是朋友而非陌生人,亦知道需面對長時間的監禁。

被告有與16歲以下兒童性交案底

法官陳嘉信判刑時指出,被告現年20歲,中三程度,有兩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一項為與16歲以下兒童非法性交。陳官續指,既然被告有性罪行紀錄,則更應該謹慎行事。

官稱須判阻嚇性懲罰

陳官指,案發時事主僅16歲,法律要保護易受傷害的兒童,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以表達公眾對性罪行的厭惡,及為受害人及其家屬申冤,判刑時須考慮多項因素,如被告與受害人的年齡差、案發時被告有沒有使用安全套等。

報告事主承受極大心理創傷

陳官續指,案發時事主年僅16歲,是不能保護自己、易受傷害的年齡。被告雖然年輕,亦是成年人,事件令X受到極大的心理創傷,持久地造成事主的心理困擾。陳官續引述事主的創傷報告指出,事主在事後有抑鬱、焦慮、侵入性記憶及逃避相關性經驗的情況,嚴重影響事主的日常生活,近幾個月事主甚至有傷害自己及了結生命的念頭,可見事件對事主造成的長久的心理影響,至今仍未解決。

受酒精影響非減刑因素

陳官強調,受酒精影響下犯案並不是減刑因素,此案的量刑起點為7年6個月監禁,案中沒有減刑因素,遂判處被告7年半監禁。

被告與事主X在網上認識

案情指,X在案發時輟學待業,與被告在網上認識,事發當日凌晨二人首次見面,他們與數名友人在區內屋邨飲酒聊天至早上,被告送X回家,X吻了被告一下。

曾向X稱不配合的話會更痛

同日晚上,被告買了啤酒,再次相約到案發酒店聊天和談心,其間被告不理X的意願,在房間的梳化上強姦了X,事發時被告對X說,若然X不配合的話會更痛,X在被迫的情況下與被告性交。完事後,X即場報警。

自稱霸道要X聽話

控方在審訊時播放了X的錄影會面,X作供指,她與被告在酒店房間裏飲了幾罐啤酒,之後被告按著她強吻。X曾表達過抗拒,惟被告沒有理會,更斥她「好曳」,被告又自稱很霸道,要X聽話,其後在沒有安全套的情況下強行插入了5分鐘。

X稱報警被告說:我知你都鍾意我嘅

X續指,她在完事後要求報警,被告問她:「可唔可以傾下。」X當時拒絕。其後被告入廁所清潔自己下體上屬於X的經血,之後淡定地離開。

X續指,被告曾說:「我知道你都鍾意我嘅。」她認為,可能是因為她早前喝醉後親了被告一下,被告因而誤會了她。

案件編號:HCCC30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