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別人士挑戰公廁規例勝訴 環境局:徵律政司意見決定適當跟進
撰文:任葆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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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跨男因未完全完成性別重置手術,身份證上仍顯示為女性,未能進入男性公廁,遂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擴闊《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中,對「男性」及「女性」的定義。高等法院今(23日)裁定申請人勝訴,相關條文無效,並暫緩12個月執行,以便政府考慮是否要訂新措施來處理相關的違憲問題。環境及生態局回覆查詢指,政府會仔細研究判詞,並徵詢律政司的意見,以決定適當的跟進行動。
官認為現行法例對跨性別人士構成不公平待遇
法官高浩文在判辭指,現行的《公共洗手間(行為規管)規例》(PCCBR)第7條及第10條,規定任何人須按出生性別劃分公共洗手間,對跨性別人士構成不公平待遇,這亦對於正進行「現實生活經驗」(下稱:RLE)的跨性別者造成心理傷害,加劇他們在社會中的邊緣化,這些規定,對申請人的平等權及私隱權構成過度干預,認為屬違反《基本法》第25條的平等權,及《香港人權法案》的平等權及私隱權,故裁定申請人勝訴。
跨青時刻表示歡迎裁決
跨性別青年組織「跨青時刻」歡迎裁決,認為有助糾正長期制度性歧視,共同創辦人及總監Ming受訪時解釋,跨性別人士在性別過渡期間,一般會獲醫生建議進行真實生活體驗,包括使用符合自己性別認同的公廁,惟現行條例有違醫生建議,與實際需要互相矛盾,期望政府盡快推動立法程序,一併處理事隔逾10年仍未訂立的性別承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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