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者指公廁條例不公求覆核 官指違憲裁勝訴 立法機構需修正
由女變男的跨性別人士,因未完全完成性別重置手術,身份證上仍顯示他是女性,惟在現行法例下,他仍然未能進入男性公廁。他認為條例不公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擴闊《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中,對「男性」及「女性」的定義。高等法院今(23日)下判辭,認為條例有違憲之嫌,裁定該跨性別人士勝訴,惟法官指把宣告相關條文無效押後12個月,讓政府有時間考慮對策,同時亦下令政府須支付訟費。
K先生望政府不再延續對跨性人的不公
K先生其後透過律師回應指,認為裁決是推動香港跨性別人士平等權利的里程碑,望香港的跨性別人士理應享有與其他市民同等的尊嚴、私隱及平等待遇,同時指出政府不再延續這些不公,並應採取及時且積極的行動,保障基本人權,包括不論其性別認同及 身份,免受歧視權利的保障。
申請人是一名代號「K」的跨性別人士,答辯人為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和律政司司長。
現行法例對跨性別人士構成不公平待遇
法官高浩文在判辭指,現行的《公共洗手間(行為規管)規例》(PCCBR)第7條及第10條,規定任何人須按出生性別劃分公共洗手間,對跨性別人士構成不公平待遇,這亦對於正進行「現實生活經驗」(下稱:RLE)的跨性別者造成心理傷害,加劇他們在社會中的邊緣化,這些規定,對申請人的平等權及私隱權構成過度干預,認為屬違反《基本法》第25條的平等權,及《香港人權法案》的平等權及私隱權,故裁定申請人勝訴。
修正問題應由立法機構處理
雖然申請人有要求將「男性」和「女性」的定義,擴展至包括RLE,且具醫療認證的跨性別者,但法官認為RLE標準過於模糊,並不適合作法律適用的統一標準。法官認為,性別劃分的界線,應由立法機構處理,而非由法院作修正,故他暫緩失效裁定12個月,以便政府考慮是否要訂新措施來處理相關的違憲問題。
K已獲醫生發出證明書
判辭透露,K出生的時候的生理性別為女性,但他年幼時已定義自己為男性,並在2017年確診性別認同障礙,其後在威爾斯親王醫院的性別認同診所接受治療,並進行真實生活體驗」(RLE)。為了方便治療,醫生向K發出了證明書(GID信),證明K正在進行RLE,在社會中應被視為男性,而使用特定性別的設施會是治療及生活體驗的重要部分。
條例上的性別應包括患性別障礙人
K認為,《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第7條及第10條,即規定任何男性不得進入女性使用的公廁,以及只有年齡在5歲以下並由一名女性親屬或護士陪同的男童可以進入女廁的條文違憲,故要求法庭頒令擴闊規例中對「男性」及「女性」的定義,即「男性」一詞應理解為包括符合「經診斷患有性別障礙」以及「有醫療需要接受男性生活體驗」的變性人,「女性」一詞亦同理。
需完成整個重置手術才能更改性別
K在提出相關申請時,已經接受荷爾蒙治療,並在輪候變性手術的名單上,而其身份證上仍是女性。根據香港現行的法例及入境處的措施,K只可以在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後,才能更改其身份證上的性別。
曾有跨性人挑戰更改性別的政策
法官高浩文引述另一宗涉跨性別平權的Q先生一案,在2012年,入境處發出行政指引,要求女跨男的跨性別人士必須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即需要切除子宮、卵巢及建構陰莖,才能更改身分證上的性別,但上述的手術具高風險及高度入侵性,亦有併發症的風險,但沒有醫學上的需要,故部分跨性別人士會選擇不做手術,因而無法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
終院裁定Q先生終極勝訴
原生性別為女性的Q先生認為,其性別障礙在接受荷爾蒙治療等療程後已減輕,並毋須任何進一步的醫療或程序,故上述指引違反《人權法》。他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挑戰入境處,經十年後上訴得直,終審法院認同申請人所指,相關的指引令跨性別人士在日常中受到侮辱、困擾和喪失尊嚴,頻繁侵犯私隱權,故終院最終推翻了入境處訂明的指引,裁定有關的指引是違憲。
政府已不再以完整性別重置為性別分界
法官高浩文在判辭中指出,由於Q的案件上訴得直,政府並沒有明確反對K先生的申請,換言之,政府已實際上接受了相關的規例違憲,亦沒有再以是否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來劃分界線,故實際上要考慮的,是如何介定性別男女,是僅裁定上述規定違憲,抑或按K先生所提出的立場來制定相關的補救措施。
如何界別男女應由立法機關處理
高官認為,K先生並沒有挑戰應該分別男女二性的概念,他爭議應如何介定男女。然而高官指出,K先生所提出的性別定型是基於他本身的立場所界定的,故他拒絕K先生所提出的主張,認為更合適的做法是,在更廣泛的背景下,由立法機關來決定男女的界線、跨性別人士應得的權利,以及如何讓兩者與其他持份者之間的權利取得平衡。
案件編號:HCAL64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