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法團兩度拒開會 民政處八度發信勸喻:除此之外無嘢做到

撰文:任葆穎 陳萃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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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宏福苑大火獨立委員會今日(27日)舉行第20場聽證會。2024年,居民尋求推翻法團及檢視大維修工程,時任法團管委會主席鄧國權兩度拒絕召開緊急業主大會。大埔民政事務處聯絡主任柯煒妍曾八度次發「勸喻信」及致電對方,她作供時承認除了發信外「無嘢做到」。她又稱民政處收到投訴後,會向法團提供建議,但無論法團是否採納都會尊重。

至於授權票問題,她曾列席會議,沒有留意到有區議員帶團隊到場、對街坊施加壓力。她又提到業主大會的授權票有效性由法團和管理公司決定,民政處「無足夠資訊介入」。

大埔宏福苑大火獨立委員會今日(27日)舉行第20場聽證會,下午作供人士包括民政事務總署大埔民政事務處聯絡主任柯煒妍(中)。(湯致遠攝)

柯煒妍2019年加入民政署,在2024年1月調任至大埔民政處,管理與法團相關事宜。柯在大埔區跟進4個法團,其中一個是宏福苑,其職責包括處理大廈管理相關的投訴。柯稱,民政署與地區居民組織有聯絡 ,收到投訴後會聯絡投訴人;民政是促進者角色,在《建築物管理條例》的框架下給予意見,有時亦會獲邀請參與法團會議,她亦曾列席。

法團主席拒開大會 民政處發「勸喻信」承認「無嘢做到」

2024年2月,宏福苑業主收集到5%聯署,達到法例規定門檻,要求召開緊急業主大會,提出重新選出管理委員會、解僱物業顧問公司、推翻大維修合約,但遭時任法團管委會主席鄧國權拒絕。民政處事後收到14宗投訴,處方向鄧國權發出四封勸喻信,由柯煒妍代行。被問到為何只有「勸喻」,她解釋主席有「個人責任」在收到5%業主聯署後安排會議,民政處會敦促其依從法例。

獨立委員會首席代表、資深大律師杜淦堃問到,「出咗四封信都冇反應,你哋除咗勸喻都冇嘢做?」柯回應:「係」,又指有就此多次與鄧國權聯絡,當時對方指不在管理處,所以沒收到業主寄出的掛號信件。杜淦堃再指,四封信件內容差不多,並問到:「佢唔開,你哋都無嘢做到?」柯承認:「可以咁講 」。

宏福苑業主在2024年2月,收集5%聯署,要求召開緊急業主大會,但遭時任法團管委會主席鄧國權拒絕。(資料圖片/左朗星攝)

前法團主席拒開大會 民政處職員指有不斷致電對方

2024年7月,業主再次收集到5%聯署,要求召開緊急業主大會,再遭鄧國權拒絕。事後民政處收到7封投訴信,處方同樣四度向鄧國權發勸喻信。杜淦堃認為今次信件中的措辭比之前嚴厲,但柯煒妍指,兩次處理手法一樣,亦有不斷致電鄧國權,希望他召開業主大會。

柯煒妍又引述鄧指,不開大會是因為有很多業主希望親身出席,但過往舉行大會的社區堂或屋苑籃球場等,未必能容納,找合適場地有難處。柯稱,民政處後來與學校聯絡,成功借場,讓法團有場地開會。

信選票突增280票因「傳達誤會」

2024年1月28日,宏福苑舉行業主大會,通過表決委任「宏業」為大維修承建商,合約金額為3.3億元。當日有293名業主出席,數目包括親身出席及授權票,只有570多戶投票。

當日列席的柯煒妍表示聽到司儀宣布人數為293,事後收到居民投訴,亦知道法團紀錄顯示有590多人出席,與民政處的紀錄不一樣。她事後聯絡管理公司,經理解釋293人是「傳達誤會」,當日約1時50分已達開會法定人數,便當成司儀開場紀錄,之後仍持續登記到場居民人數。

聽證會上展示授權文書清單,顯示有280張授權票。柯認為據她現場觀察屬合理,因當時現場有200至300人。至於當日會議沒分開記錄授權票,她指沒有參與收集,只知道每座有收集箱。

前宏福苑法團顧問、民建聯大埔區議員黃碧嬌被指曾帶同「黨羽」到業主大會。(資料圖片)

未見區議員帶隊向街坊施壓 民政處無足夠資訊介入授權票處理

時任法團顧問、民建聯大埔區議員黃碧嬌亦有出席當日會議,柯表示區議員出席會議常見,因大廈管理涉民生問題,居民或有需要向區議員問意見,故會邀請區議員出席。就有居民指控稱有區議員當日帶團隊到場,甚至「對付某些出席街坊」施加壓力,柯指自己出席了6次宏福苑會議,但6次都沒留意到相關情況。

柯煒妍又指曾收過關於授權票的投訴,惟沒有印象開會時有就授權票爭議。有街坊指被授權、取回授權票時被留難,她表示不知悉。一般而言,如她收到類似投訴,會先了解居民的說法,如有確實資訊,處方會介入。不過,她承認授權票有效性由法團和管理公司決定,民政處無足夠資訊介入。

收居民投訴會「建議」法團 採納與否會「尊重」

曾有宏福苑業主不滿業主大會不設答問環節,及後提交書面投訴。柯煒妍曾向管理公司和法團主席了解,他們表示早前曾召開工程諮詢會,交流工程細節。柯認為要「要權衡兩邊考慮」,工程諮詢會已提供渠道讓承建商與法團溝通,所以她沒有再跟進。她又指知道大會議程多,若有問答環節,會影響進度導致未能完成所有議程 ,「我哋了解完就尊重法團決定」、「每個角度都有佢哋要考慮嘅地方」。

她又指 ,民政處收到投訴後會向法團提供建議,但無論意見是否被採納,處方亦會尊重。